湖南省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省 ***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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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号)

《湖南省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13日省人民 *** 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周强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湖南省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

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委、省 *** 关于继续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精神,省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21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31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85项(合并同类事项的84项,下放管理层级的1项),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627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要防止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行政管理体系改革以及转变 *** 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今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报省 *** 法制办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调整。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1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备注1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 *** 机构资格认定(初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省经济委员会 4国防交通科研成果 *** 和开发利用审批省经济委员会 5核发《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省经济委员会 6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初审省经济委员会 7

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

业计划审批

省教育厅

8

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和学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审

省教育厅

9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省科学技术厅 10邀请国外人士访湘科技交流审批省科学技术厅 

1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省公安厅12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省公安厅13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核发省公安厅14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核发省公安厅15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核发省公安厅16外国人出入境许可省公安厅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17外国人居留证核发市、县级人民 *** 公安机关18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市、县级人民 *** 公安机关19外国人旅行证核发县级人民 *** 公安机关20华侨回国定居证核发省公安厅21外国人准迁证核发市、县级人民 *** 公安机关22户口迁移审批县级人民 *** 公安机关23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市州人民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2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县级以上人民 *** 公安机关25市州、县市区福利彩票即开型大奖组发行方案审批省民政厅26建立天主教教区省民政厅27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省财政厅28国家储备物资资金管理事项审批省财政厅29财政贴息项目审批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

30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

用预案审批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

31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32外国 *** 贷款事项审批省财政厅33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34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湘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省人民 *** 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35

设立劳务派遣机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审批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

门、财政部门

 36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

门、财政部门

37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

门、财政部门

38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

门、财政部门

39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省国土资源厅40土地估价结果备案省国土资源厅4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省国土资源厅4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省建设厅43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省建设厅44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5

风景

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改革方案也是历史上首次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改革整体呈现出“层级高、主动性强、力度大”的特点。这次测绘资质改革坚持“改革创新、连续稳定、强化安全”的原则,重点从减少 *** 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减轻企业负担、强化地理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压减资质类别等级。将现行测绘资质等级由四级减少为甲、乙两级,取消现行10个专业类别下设的55个子项,将子项内容整合至对应的专业类别中;改革后,测绘资质类别、等级总数由138项压减至20项,压减幅度达85.5%。

二是下放大部分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权限。此次改革后,自然资源部只保留导航电子地图 *** 甲级测绘资质审批,其余9个专业类别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是优化审批流程。在审批程序上,引入公开申请信息、第三方机构技术性审查、必要时实地核查或专家评议、审批机关内部会审等方式,以监督制约审批权力,更好保障申请材料真实性。同时,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

拓展资料:四是合理降低准入门槛。

之一,取消办公场所、地图安全审校人员、无人机操控技术人员等没有法定依据的前置考核条件。

第二,突出测绘资质专业性,对测绘专业技术人员重新明确结构,降低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之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青海省人民 *** 令

(第98号)

《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2013年7月5日省 *** 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郝 鹏

2013年7月16日

青海省人民 ***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清 理 依 据 及 理 由备注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86项) 省发展改革委1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14项(国发〔2013〕19号 ) 2 移民安置规划审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0条 (国务院令第74号 1991.1)取消后交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相关规定办理3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至20亿元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1项(国发〔2013〕19号 )  省经委4 乡村集体企业设立、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47项(国发〔2012〕52号) 5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3条(主席令第 77 号 1998年 )转为行政服务工作6 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70项(国发〔2013〕19号 )   省教育厅7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5项(国发〔2012〕52号)实行告知性备案8 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0、21条(主席令第7号 1998年)转为行政服务工作9 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学费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7条(1992年2月国务院批准)设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此项为物价部门收费审核前置,取消后转为行政服务工作。 10 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38项(国发〔2013〕19号 ) 省科技厅11 科技秘密技术出口项目审查原设定依据已于2010年修订,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 ),未做相关规定。 省公安厅12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3项(国发〔2012〕52号) 13 机械防盗锁生产登记批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4项(国发〔2012〕52号) 14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生产许可《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5项(国发〔2012〕52号) 15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原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已废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颁布后,未做相关规定。 省财政厅16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0项(国发〔2012〕52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7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设定,现根据实际工作,参保人员只要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需审批。 18 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国务院令第375号),现根据实际工作,参保职工工伤认定审批后,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需重复审批。  省环保厅 19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4项(国发〔2012〕52号) 20 外国人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5项(国发〔2012〕52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1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6项(国发〔2012〕52号) 22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7项(国发〔2012〕52号)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23 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初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8项(国发〔2012〕52号) 24 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9项(国发〔2012〕52号) 省水利厅25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41项(国发〔2012〕52号) 26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43项(国发〔2012〕52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办理27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36项(国发〔2013〕19号 ) 28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37项(国发〔2013〕19号 ) 29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38项(国发〔2013〕19号 ) 省交通厅30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原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已修订,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3条(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已有新规定。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管理  省农牧厅31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