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灾资质取消了吗?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号),取消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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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没有取消,地基基础资质只是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但并没有取消,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之一手权威信息。
年9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地质勘查资质还没有取消,所以地质勘查单位还可以赖以生存。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地质灾害评估报告需要哪个部门审批
1、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类别包括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自然资源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印发地质灾害防治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通知》(鄂土资发〔2015〕12号) 法规条款内容: 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类别包括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删去《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七条之一项、第八条之一项、第九条之一项。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印发地质灾害防治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通知》(鄂土资发〔2015〕12号) 法规条款内容: 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
崩塌地质灾危险性评估需要哪些规范
1、)现状评估:应对评估区内已有致灾地质体或致灾地质体作用(如滑坡复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斜坡及边坡失稳)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险性进行评估。
2、一级评估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地质灾害是否应危害建设项目安全、建设项目是否诱发地质灾害、因治理地质灾害增大的项目建设成本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3、通过危险性评价,确定地质灾害事件的发生概率和成灾范围;通过易损性评价,核算危害区内各种受灾体的数量和可能损毁程度;通过损失评价,核算灾害的期望损失,划分风险等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介绍?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类别包括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等级: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19类行政许可资质已取消, *** 采购中不可作为资格条件
1、涉及 *** 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要求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设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资格条件,如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2、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 *** 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 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 *** 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 *** 采购。
3、(3)制度条件。采购 *** 机构应当建立独立健全的内部组织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并且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4)能力条件。采购 *** 机构应当具有采用现代化科学手段完成 *** 采购 *** 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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