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
1、崩塌灾害防治的工程措施:拦挡:对中、小型崩塌可修筑遮挡建筑物或拦截建筑物。拦截建筑物有落石平台、落石槽、拦石堤或拦石墙等,遮挡建筑物有明洞、棚洞等。支撑与坡面防护:支撑是指对悬于上方、可能拉断坠落的悬臂状或拱桥状等危岩采用墩、柱、墙或其组合形式支撑加固,以达到治理危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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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打造了完备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挥系统,为抗灾工作提供坚实后盾。这一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地质灾害的迹象,为防灾工作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科普知识宣传我们加强了地质灾害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让每一个人都了解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性。通过科普宣传,我们希望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3、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4、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原则是: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和“谁建设,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
5、我国地质灾害防治的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在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采取了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这一方针强调预防和治理并重,既重视灾前预防,又注重灾后治理。
6、崩塌、滑坡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拟建成品油管道线路工程,一般采取避让措施,管道远离或者绕避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难以绕避应在施工前进削坡减载。在峡谷地段建议采取浆砌块石护坡,防止崩塌对管道工程的破坏,也可采用隧道方式避让。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第五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类别包括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修正)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第六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类别包括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市级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的主要用房;容纳1000人以上大型影剧院、10000人以上体育场馆,10000平方米以上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审批部门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出具。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第九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九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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