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该《规定》分总则、资质等级与标准、资质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6条,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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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1、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十删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二项。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第43条决定,废止原建设部2001年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3、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4、删除第六条第三项。十删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二项。删除第八条第二项。删除第九条第二项。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资本”。

5、(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6年1月11日修正)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该《规定》分总则、资质等级与标准、资质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6条,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六)建设单位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相关建筑人士可以通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利用建设通查询工具全国具体甲级资质的企业的人数。

最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哪些内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经2000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5次部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4号发布。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两个等级(资质有效期5年)城乡规划编制业务范围是: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企业资质标准范围(1)城乡规划编制甲级企业资质标准城乡规划编制甲级企业可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 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发展,根据《 *** 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七条 本条例所规定收取的绿化延误费、补偿费和赔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人民 *** 应当根据《 *** 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市区内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高原特色公园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现代城市。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建设局”修改为“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