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
1、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2、审批依据这么填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3、】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
4、(第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答案】:C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能力。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经2000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5次部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4号发布。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两个等级(资质有效期5年)城乡规划编制业务范围是: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城市规划乙级资质介绍?
1、市政乙级设计资质是指具有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广场及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工程设计的资格。市政工程设计涉及范围广泛,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领域之一。
2、建筑设计:乙级设计资质可以承担各类建筑的设计工作,如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等。 城市规划设计:乙级设计资质可以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设计等工作,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更新改造等。
3、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二)详细规划的编制;(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4、承包工程范围 甲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5、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介绍?
1、(1)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2)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企业资质标准范围(1)城乡规划编制甲级企业资质标准城乡规划编制甲级企业可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3、软硬件实力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的软硬件实力包括: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拥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4、最新城市规划乙级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哪些内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需要什么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需要的资料如下:延期申请表2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正,副本原件。
2、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报的材料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延期材料:(1)《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以及年检记录。(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办理延期所需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由原发证机关...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