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学专业的研究生考试考那些内容?
★建筑学二级学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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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历史与理论
(2)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3)城市规划与设计
★前两者考:政治理论、英语、建筑历史、建筑设计(6小时快题)
后者考:政治理论、英语、城市规划原理、规划设计(6小时快题)
★其中“建筑历史”的最新考试大纲如下: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试题解答,考核考生:
1. 对于中国建筑历史基本知识掌握状况;
2. 对于外国建筑历史基本知识掌握情状况;
3. 对于中外建筑发展进程中一些历史现象进行分析、解释的综合能力;
4. 对于与建筑相关的历史文化遗产与保护的认识;
5. 对于传统建筑的物理环境的理解和分析能力。
6. 建筑学经典理论著作的了解
考试内容:
本科目为闭卷考试。题型一般包括:填空、名词解释、作图分析、简答和论述题等,分为必答题和选答题(约占10%,根据报考方向分别选做)。考题总体上由基本知识和分析研讨两部分构成。
考试内容范围:
——中国建筑史:
1. 中国古代建筑类型、特征与发展概况;
2. 中国古代城市建设;
3. 聚落与民宅;
4. 宫殿、陵墓;
5. 宗教礼制建筑;
6. 中国古典园林;
7. 中国古建营造技术;
8. 中国古代建筑设计理论知识。
——外国建筑史:
•外国建筑历史线索
•外国建筑重要历史事件
1. 古典建筑;
2. 中世纪建筑;
3. 文艺复兴建筑;
4. 近代建筑现象;
5. 前现代建筑活动;
6. 现代艺术派(观点、代表人物、主要作品);
7. 现代建筑运动;
8. 现代建筑多元化阶段;
9. 后现代建筑、当代建筑思潮。
——文化遗产与保护:
1. 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
2. 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考试时间:3小时
参考文献:
1. 潘谷西. 中国建筑史(第五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 陈志华. 外国建筑史(十九世纪末以前)(第三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3. 罗小未. 外国近现代建筑史(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4. 陈植.园冶注释(第二版).建工出版社;
5. 梁思成.营造法式注释,建工出版社;
6. 李允鉌.华夏意匠.天津大学出版社;
7.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2000;
8. 重要的近现代建筑理论文献。
★“建筑设计”的最新考试大纲如下:
考试目的:
对考生在建筑设计的基本概念和综合能力方面进行考核。设计要求考生能系统地掌握建筑设计的基本原理和基本 *** ,具备较强的方案构思能力、正确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变能力,以及快速、规范表达方案的能力;考生应能较熟练地运用现代建筑设计 *** 及传统建筑语汇进行设计,并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创新意识。考生还应注重建筑环境对设计的影响,有意识地培养良好的环境意识、整体意识和持续发展意识。
考题类型:
建筑规模在1500-4000㎡的中小型民用建筑的新建或改、扩建。以建筑单体设计为主,包含规划和场地设计的相关内容,可能涉及室内外环境设计和构造设计等内容。适当了解绿色建筑及环境、景观设计一些手法,思考建筑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城市环境、地域文化中的建筑设计等问题。
涉及的建筑类型包括:(1)文化类建筑,如:俱乐部、文化馆或小型会议中心、展览或小型博物馆等;(2)旅游接待类建筑,如:中小型旅馆、大型茶社、中小型餐饮娱乐建筑等;(3)中小型改、扩建民用建筑等;(4)中小型办公、商业建筑,如:特色办公楼、专业商场等。
考试要求:
1.考试时间:
6小时(含午餐时间)。时间安排详见考试时的具体要求。
2. 考试内容:
分两部分内容:a. 建筑快速设计(约占80%);b.相关构造设计或建筑知识及运用(约占20%)。
3. 考试成果:
a. 建筑快速设计;
A1(840×600)图纸2-3张,原则上为不透明图纸,若采用透明图纸,必须事先声明,经同意后方可使用,但需以不透明纸衬底。图纸规格必须严格保持一致,若有不合要求图纸,一律作废。所需图纸均由各考点提供。草稿纸及考卷在考试后一律回收。特殊情况详见具体考试时的要求。
绘图方式一般为工具(尺规)绘图或徒手绘图(均按指定比例)。设计方案表现 *** 不限,可墨线、铅笔、彩笔、毛笔、油画棒等绘制;效果图大小及表现形式必须能清楚地表达设计意图,主要的效果图不得小于A3大小,上色与否详见试卷。考生可准备马克笔、彩铅、水彩、水粉、油画棒等表现工具,还需准备尺规、针管笔、铅笔、炭笔等绘图工具。
b.相关构造设计或建筑知识及运用;
本部分内容分三个方向的内容,建筑设计及其理论、建筑历史与理论、建筑科学技术三个方向的考生分别选做相对应的试题。
主要考核与建筑设计、材料的选择运用、相关建筑历史知识、建筑物理或相关建筑技术知识及运用。
主要试题形式包括绘图、简答、分析题等。
4. 考试要点:
1) 设计应功能合理、空间流畅、造型优美,结构概念清晰,设计表达正确、规范、清楚,内容必须完整;图纸深度和各种标注符合规范要求。
2) 设计做到构思新颖,充分考量建筑的整体环境,充分利用现有地形和自然资源,力争形成人与自然的良性秩序。
3) 设计应运用恰当的设计 *** ,充分反映设计的依据,必须做出必要的设计分析、说明及相关的图表、经济技术指标等。
4) 充分尊重考试要点,不得照搬现有建筑设计,如发现考生“背造型”套用于快题设计中,成绩一律作零分处理。
★“城市规划原理”的最新考试大纲如下:
之一部分考试说明
一、考试性质
城市规划原理考试是为招收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硕士研究生设置的,它的评价标准是高等学校优秀本科毕业生能达到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保证被录取者具有基本的专业理论素质。
二、评价目标
考查城市规划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在此基础上考查考生应用城市规划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解决和分析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考试形式及试卷结构
1. 答卷方式:闭卷、笔试
2. 答题时间:3小时
3. 考试内容的比例
基本概念:约30%
基本原理:约50%
实际问题:约20%
4.题型构成
①名词解释:约10%
②选择题或填空题:约20%
③问答题;约40%
④论述题及分析题:约30%
四、参考书目
①《城市规划原理》(第三版), 同济大学李德华主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②《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编,中国计划出版社,北京2004。
③《景观设计学》,O.西蒙兹著,俞孔坚等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北京,2000。
第二部分考查要点
一、城市及城市发展
1. 城市、城市化的概念
2. 世界城市化发展过程特点
3. 中国现阶段城市化发展特点
二、城市规划学科的发展
1. 现代城市规划产生的历史背景,理论渊源
2. 主要理论与实践
(1)霍华德的田园城市理论
(2)卫星城、新城的理论与实践
(3)现代建筑运动的影响及《雅典 *** 》(Charter of Athens)
(4)马丘比丘 *** (Charter of MachuPicchu)
(5)有机疏散思想
(6)邻里单位、小区规划与社区规划
(7)理性主义规划理论及其批判
(8)城市规划的社会学批判、新马克思主义城市分析
(9)从环境保护到可持续发展的规划思想
(10)从交往型规划(communicative planning)到合作性规划(collaborative planning)
(11)全球城(Global city)和全球化理论
3. 当代城市规划 *** 的变革
三、城市规划的工作内容和编制序列
1. 城市规划的任务
2. 城市规划工作的特点
3.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1)城市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及成果要求。
(2)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3)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序列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4.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规定
5. 城市规划的审批规定
6.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
四、城市性质与人口
1. 城市性质的含义,确定城市性质的依据和 *** ,城市类型划分。
2. 城市人口的含义,城市人口的构成,预测城市人口发展规模的 *** 。
五、城市用地的评价与分类
1. 城市用地及用地规模的概念
2. 城市用地适用性评价
3. 城市建设用地评价及选择
4. 城市用地构成:用地分类及代号,用地平衡表的 ***
5. 城市用地指标
六、主要类型的用地规划
1. 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的组成与分类,规划布置要求
2. 工业用地
工业布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在城市中布置的一般原则和形式,工业用地布局与城市的关系。
3. 仓储用地
4. 公共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的分类及布局要求,城市中心的组织与分布要求。
5. 城市绿地
城市绿地的分类及指标,城市绿地系统的布局要求。
6. 城市对外交通及道路广场用地
七、城市总体布局
1. 城市功能、结构与形态
2. 城市总体布局的基本原则
3. 城市总体布局方案优化的 ***
4. 规划方案比较的内容与 ***
5.城市空间管制规划
6.规划区、中心城区、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等概念
八、城市规划中的工程规划
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
给水水源选择及保护要求,给水系统的组成,给水管网布置要求。
2.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排水工程的组成、布置形式,排水制度,污水处理厂用地选择要求。
3. 电力工程规划
发电厂、变电所、电力走廊的选址及布置要求。
4. 城市燃气工程规划
燃气厂及各种煤气供应设施在城市中的选择与布置要求。
5. 城市供热工程规划
城市供热的方式,热力干线布置要求。
6. 城市电讯工程规划
邮政、电讯设置布点要求。
7. 城市防灾规划
城市防灾规划内容,生命线工程内容,城市防洪标准及防洪措施,消防站布点及占地要求。
8.城市“四线”规划
9.总规的强制性内容
九、分区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1. 分区规划的概念,分区规划的主要内容,分区规划与总体、控规的内容区别及衔接联系。
2. 控制性详细规划
(1)用地区划、控制性详规、用地兼容性、土地细分、各类规划指标的概念及内涵。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3)控规中的规划控制指标。
(4)控规成果内容及成果表达模式特点。
(5)计划部门、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各自在城市土地使用管理职责上的内容及差异。
(6)控规的强制性内容
十、居住区规划
1. 居住区的组成与规模
2. 居住区的规划结构
3. 居住区规划设计要求
4. 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
十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1.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1)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地段的概念。
(2)历史文化名城的分类,保护规划的内容。
(3)历史地段(街区)的基本特征与划定原则,保护内容,整治与更新内容。
2. 城市更新
(1)旧城更新的概念。
(2)我国旧城更新中的主要矛盾及其产生的根源。
(3)城市更新的主要类型及常见的更新方式。
(4)国外城市更新的经验与教训。
十二、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1.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知识
城市规划管理的概念,城市规划管理系统,城市规划管理的原则。
2. 城市规划管理运作
(1)城市规划管理系统的构成。
(2)城市规划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
(3)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的主要内容。
3. 法规文件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主要的技术规范。
十三、城市规划政策
1.科学发展观与城市规划
2.健康城镇化
3.区域协调与城乡统筹规划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旨
十四、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选做方向)
1.中国园林发展过程、特点
2.世界造园流派及其特点
3.东西方造园理论与 *** 比较
4.园林艺术与园林规划设计原理
5.城市生态与城市环境
★“规划设计”的最新考试大纲如下:
题型一:城市规划设计
考试目的:
考核考生城市规划设计的知识和能力,包括城市规划设计的基本理论与 *** ,城市规划设计方案构思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设计创新及设计表达能力。
一、考题类型:
1. 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
2. 城市中心地段规划设计
3. 城市入口地段规划设计
4. 城市滨水区规划设计
5. 城市街道规划设计
6. 旧城改造规划设计
7. 校园规划设计
二、考试内容及分数比例
1. 规划设计构思 10%
2. 规划设计分析 5%
3.规划设计 50%
4.建筑选型或设计 10%
5.规划设计意图表达 15%
6.技术经济指标及规划说明 10%
三、考试要求:
1.考试时间:6小时(含午餐时间)
2.规划设计构思、分析及设计意图必须表达清楚。
3.图纸规格:A1
4.规划设计表现方式不限。
5.规划设计成果必须规范。
题型二:风景园林规划设计
一、 考试性质
风景园林规划设计考试是为招收城市规划专业风景园林规划设计方向硕士研究生设置的,它的评价标准是高等学校建筑类、农林类优秀本科毕业生能达到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保证被录取者具有基本的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能力。
二、考题类型:
城市小型公园设计、城市居住区中心绿地景观设计、学校园林景观设计、城市绿化广场设计、城市滨水景观设计、工厂园林景观设计、体育休闲绿地景观设计等。
三、 评价目标
考生应能:
1.准确地理解规划设计任务的特点、要求,绿地定性准确,满足园林绿地功能需求;
2.正确地处理好规划基地与周边用地性质的关系,满 *** 通功能的要求;
3.合理地进行功能安排与规划结构设计;
4.运用有关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的理论与 *** ,合理进行用地与空间布局,合理布置园林建筑与园林设施;
5.提出规划技术经济指标;
6.能较好地表现规划设计方案,绘图基本功较为扎实。
四、 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答卷方式:闭卷、笔试;
2.答题时间:6小时;
3.各部分内容的考查比例(满分为150分):
(1)总平面设计(1:500-1:1000),占90%;
(2)重点景区(点)园林(建筑)小品平面立面,占15%;
(3)局部透视及鸟瞰图,占10%;
(4)地形地貌利用与竖向设计(重要节点的标高设计),占10%;
(5)植物景观设计,占15%;
(6) 技术经济指标及简要说明,占10%。
4.题型比例(略);
5.参考书目:不限制。
五、考试要点
(一)设计任务的性质及特点
考生应能正确地理解规划用地的性质、特点及其规划设计与功能要求。
(二)规划区用地功能布局
1.规划主题是否明确,是否反映当代园林设计的特征、时代风貌与发展趋势;
2.规划区用地功能划分是否合理;
3.规划结构是否清晰及富有创意;
4.与基地周边地域景观环境结合情况;
5.是否合理组织人、车交通,安排停车场地;
6.是否创造生动、舒适、方便、优美的景观环境。
(三)规划区空间布局与景观设计
1. 开敞空间、半开敞空间与郁闭空间的营造效果;
2. 规划区景观空间序列设计效果;
3. 规划区植物景观空间设计效果;
4. 规划区绿地景观与周边道路沿线景观设计效果。
(四)规划技术经济指标
1. 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内容是否齐全;
2. 指标数值是否合理,是否满足规范与设计要求。
(五)图面表现技能与效果
1. 图面表现方式(钢笔墨线、水彩、水粉、彩铅或其他)不限;
2. 图面大小达到题目要求;
3. 图纸用非透明质。
城乡规划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是什么
答:首先目前,我国没有城乡规划法实施条例,只有城乡规划法,内容如下: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 *** 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六条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 *** 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第十四条城市人民 ***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 *** 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 *** 报省、自治区人民 *** 审批。第十五条县人民 *** 组织编制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 *** 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 *** 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镇人民 *** 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第十九条城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第二十条镇人民 *** 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 *** 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 *** 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 *** 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 *** 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 前,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镇人民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镇人民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镇人民 *** 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 *** 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 *** 报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 *** 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制定。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 *** 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 *** 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 *** 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 撤销行政许可 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 ***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 ***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条镇人民 *** 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 *** 、上级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 *** 或者上级人民 ***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划拨国有土地 使用权的。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之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 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 *** 等措施。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七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注册城乡规划师的考试题量怎么分的?
《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单项选择80个,每题1分,选错不得分;多项选择题20个,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4个符合题意,多选或者少选都不得分。总分100分。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单项选择80个,每题1分,选错不得分;多项选择题20个,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4个符合题意,多选或者少选都不得分。总分100分。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单项选择80个,每题1分,选错不得分;多项选择题20个,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4个符合题意,多选或者少选都不得分。总分100分。
《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一般七个答题分数值多为10分或15分,考查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规则原理的运用能力,题型有指错型、组织型和分析型。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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