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1、经审定,保留行政审批689项,取消和调整312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实施主体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公布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各实施主体不得再以行政审批方式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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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4年8月20日省 *** 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3、经审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633项,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373项;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89项,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27项。

4、《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业经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省人民 *** 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5、《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7日省 *** 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甲级资质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申报企业应拥有先进的规划设计技术和设备,能够独立完成各类城乡规划设计项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需从乙级办理。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规划甲级资质是指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咨询等专业服务的企业所需要的资质等级。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 *** 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调整、保留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9日市人民 *** 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 *** 规章设定、取消、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时,市直各有关实施机关应当在设定文件生效后30日内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取消、调整情况报市人民 *** 法制办备案,市人民 *** 定期对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进行调整。

《湖南省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13日省人民 *** 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5年7月4日省人民 ***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 *** 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省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9年10月26日省人民 *** 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