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是怎样的?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建设时间等。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明确各类具体用途、所占面积及其各自的出让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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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布成交结果:招标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招标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并退还投标保证金。1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竞买获胜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30日内,到市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4、公布成交结果,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并退还竞买保证金。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应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1、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规定》明确指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对于其他用途的土地,若有多家意向用地者,同样遵循上述方式出让。

3、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最高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上述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深圳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特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3、增加一款为第三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应当一次性交付。”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深圳市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是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管部门,统一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对出让的土地进行管理。其他单位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4、市国土局中受让人付清用地价款后,应即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其使用权。第十一条 通过协议、招标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向市国土局给付用地价款;逾期付款的,应缴滞纳金。

5、法律分析:1987年12月深圳首次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