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新规已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1、自然资源部重磅发布新举措,《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旨在规范行业准入与服务质量。此次改革将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每个等级都有明确的申请标准和管理要求。甲级资质不再是简单的数量游戏,申请者需具备至少五个相关项目的丰富经验,包括强大的技术团队和严谨的工作场所。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旨在强化城市规划编制的规范化,确保规划质量。规定要求,所有从事城市规划的单位必须持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证书规定业务范围承担相应任务。选择规划编制服务时,应优先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第84号令,于2000年12月14日在第35次部常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实施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旨在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

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管理目录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资质资格管理 1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暂行办法、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行规定。2 代建制单位资质管理:涉及代建单位定义、项目实施程序,如北京市、天津市和甘肃省的代建管理办法,以及奥运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等。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许可、延续与变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各类活动,如项目管理、城市规划、工程咨询、设计与审查等,是确保公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环节。国家法律如《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等,明确规定了这些活动的市场秩序、安全质量和节能标准。实施企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是国家法律赋予的责任,对于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至关重要。

专项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这是一本由张毅撰写的著作,名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管理基本信息》。该书作为丛书中的一员,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其国际标准书号(ISBN)为9787112098750。该版本首次发行于2008年4月1日,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全书共分为877页,采用平装版型,开本为大16开,设计精美,内容详实。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36个类别,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在建筑领域,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认定标准、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认定标准等都不能一概而论,工程在招标的时候,招标文件中就会写清楚对公司资质等级的要求。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修正)

1、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第二章 项目管理方式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2、主任: *** 2014年5月17日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3、正文回答清晰界定管理范围,衔接法律法规新要求。按照外商投资新规定,将项目核准和备案范围明确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者并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大幅简化核准材料,全面实施告知性备案。对于核准项目,取消了企业财务报表、资金信用证明。强调落实国民待遇,明确保障投资自 *** 。

4、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 *** 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5、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2014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1、第二条:设立于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应的监督管理,本规定对此进行明确。第三条:定义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即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咨询活动。这些企业需依法设立,具备专业人员和技术条件。

2、为规范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企业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了一项重要规定。该规定以建设部令第116号的形式公布,经过了建设部第65次常务会议于2002年12月13日的审议,并在随后的2003年1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也进行了部长办公会议的审议通过。

3、根据决定,对现有的规章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其中,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进行了修订。原规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被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其它规定,依照《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5、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修改决定

根据决定,对现有的规章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其中,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进行了修订。原规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被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修改下列规章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之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设立于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应的监督管理,本规定对此进行明确。第三条:定义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即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咨询活动。这些企业需依法设立,具备专业人员和技术条件。

为规范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企业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了一项重要规定。该规定以建设部令第116号的形式公布,经过了建设部第65次常务会议于2002年12月13日的审议,并在随后的2003年1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也进行了部长办公会议的审议通过。

修改内容还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等,都将相关引用法规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于地震防灾规划管理、城市紫线和动物园管理等领域的规定,也对引用的《城市规划法》进行了更正。

第六条 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实行联合办公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其它规定,依照《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设立于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应的监督管理,本规定对此进行明确。第三条:定义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即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咨询活动。这些企业需依法设立,具备专业人员和技术条件。

根据决定,对现有的规章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其中,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进行了修订。原规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被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 1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 50 %。投资总额低于 1000 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