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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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只要不违反国家用地政策,办理临时用地涉及林地不设置前置条件。

法律分析: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的宜林地。

林地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1、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2、临时使用三级林地审批权限:临时使用林地由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4、审批权限 全部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5、不包括。根据有关规定,使用林地许可证是不包括临时用地的。

6、不得建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使用结束后,将在土地上临时建设的设施全部拆除,恢复土地的原貌,并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需经过环评、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于2001年颁布实施,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批程序,防止滥伐林木、损害生态环境等不良影响。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之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之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之一条 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林业局35号文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