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5月27日)

一、对《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1.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条例还适用于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

2.第十四条修改为:“各级预算根据收支规模和财力可能,建立必要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专门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以及应对不可预见的重要公共支出需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使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3.第三十九条中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修改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二、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修改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三、对《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并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

2.删去第三十一条。

3.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对《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四条中的“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

2.第十七条中的“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

3.第三十八条中的“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第五十八条”。

4.第五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对《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第二款中的“市(地区)”修改为“设区的市”。

2.第十一条中增加:“(五)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

3.第十八条中的“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4.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劳动”修改为“安监”。

5.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对《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由公民投资设立或者由公民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第十一条修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开办私营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除外。”

3.删去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中的“或者擅自复印”。

4.第四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对《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条第二款中的“邮电”修改为“邮政、电信”。

2.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除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以外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款中的“市(地区)”修改为“设区的市”。第三款中的“邮电”修改为“邮政、电信”。

3.第二十八条中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修改为“《城市排水许可证》”。

4.第五十二条中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改为“《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第五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八、对《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2.第四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删去第五十四条。九、对《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1:1万比例尺地形图至少五年更新一次。”

2.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乙级有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自有资质

固体矿产勘查甲级

测绘资质乙级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质乙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乙级

岩土工程乙级

地质钻探乙级

液体矿产勘查丙级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丙级

二、共同使用资质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壹级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个人资质证书包括什么

问题一:个人主要资质(证书)及职称是什么意思 则指的是个人资格,(资质是企业单位具有的资格),区别于一般的技术证书、考攻考下来的证书。例如注册工程师、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师等。这类证书在考下来一定时间内需要注册到企业名下,否则 需要证书(资格)失效,需要再继续教育获得。

职称(Professional Title)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专业技术职称,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从事何种工作岗位,象征着一定的身份。

问题二:个人资质是什么意思? 如果你说的跟游戏无关,则指的是个人资格,(资质是企业单位具有的资格),区别于一般的技术证书、考试考下来的证书。例如注册工程师、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师等。这类证书在考下来一定时间内需要注册到企业名下,否则 需要证书(资格)失效,需要再继续教育获得。

问题三:资质证书包括哪些 资质证书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室内装饰资质证书、建筑资质证书等。

资质证书是针对企业的(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资质证明的一种。有资质证书可以从事许可范围内相应建筑工程总承包业务和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和管理服务。

3.资质证明包括有质量认定书、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毕业文凭等,或者专门丹资质认证证书、资质证书等。

问题四:个人可以报考哪些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都是针对企业的,资格证书是针对个人的。例如: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甲级

林业――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工程设计

公路――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工程设计

市政公用工程(市政交通)、建筑――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工程设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乙级

建筑――评估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策划和准备阶段管理)

农业――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工程设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工程项目管理资格)

建筑(乙级)――全过程策划和准备阶段管理(可承担全过程策划和准备阶段具体业务)

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市政交通)、农业、公路――全过程策划和准备阶段管理(可承担全过程策划和准备阶段具体业务)

工程勘察证书―甲级

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可承担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任务。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农林行业(农业工程)甲级;农林行业(林业工程)甲级;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专业甲级;公路行业(公路)乙级

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水利行业;

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应范围的乙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乙级

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以下业务:

1、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2、详细规划的编制;

3、集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4、研究和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甲级

业务范围: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荒漠化土地调查监测和评价;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方案编制;林业专项核查;林业作业设计调查;营造林规划设计;林业数表编制;国家、地方或行业林业标准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乙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测绘资质证书―甲级

工程测量――控制、地形、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线路工程、桥梁、隧道、竣工测量。

测绘资质证书―乙级

地籍测绘――平面控制测量、界址测量、其他地籍要素调查与测量、地籍图测绘、面积量算。

旅游规划设计资质证书―乙级

云南省土地整治技术服务单位备案证书

主要业务范围: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勘测单位、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土地勘测定界登记备案证书

主要业务范围:土地勘测定界、日常地籍变更调查

土地规划机构等级证书

执业范围:云南省行政辖区范围内县级(含县级)以下各类土地规划编制,不涉及基本农田、占耕地不超过35公顷、总用地不超过70公顷的土地规划调整、修改以及其他土地规划业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

问题五:个人资质是什么意思,简历中的个人资质怎么写?? 学历、资格证书、工作经验、工作成绩等。

问题六:企业资质证书指哪些 资质证书,就是你从事特定行业需要的资格

比如:建筑行业的建筑许可证

市政的市政公用许可证

餐饮服务的卫生许可证

房地产的预售许可证

等等

问题七:资质证书及等级是指什么 15分 资质证书指单位的,等级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专项类,综合类的),个人就是员和师的区别的了

问题八: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类别有哪些 所谓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偿序列:(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2)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3)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问题九:人员资质指什么? 人员资质 在建筑行业里面 一般指的是i 有相关职称的人员 比如 建造师 工程师 经济管理师

如果是在人群中的话 就指的是一个人的慧根 聪明才能 潜质

请问你指的是什么

问题十:企业资质,管理人员资质包含什么? 1、企业资质包含:营业执照偿税务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

2、管理人员资质包含: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质量工程师证、会计证、审计师证等。

省测绘局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这个单位如何?测绘局和国土局的关系?

1、省测绘局的性质:省测绘局是省国土资源厅的下属单位属于事业编制,通常由财政拨款,应该是收入比较稳定的单位;

2、和国土局的关系:测绘局进行的是国土及相关工程测绘,不负责任国土管理事宜;国土局机关属于行政编制,主要职能则是履行国土管理职责。

3、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起草测绘地方性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本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和管理本省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省性或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健全和管理本省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负责组织实施“数字湖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拟订地籍测绘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确认地籍测绘成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市县基础测绘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

(三)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审核并根据授权发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查处重大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鄂测绘。

(四)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承担地理信息管理的职责,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监督管理地理信息的获取与开发应用,管理测绘航空摄影。

(五)负责组织重大测绘科研项目及测绘科技创新相关工作,指导、组织、开展测绘基础研究、重大测绘科技攻关、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组织开展测绘对外合作与交流。

(六)负责管理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监督实施测绘成果的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保密安全。

(七)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本省地图市场,承办地图编制管理相关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八)负责管理省级测绘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省测绘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2、承担信息、保密、信访、保卫、政策研究、政务公开、对外联络等工作;

3、承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和督查督办;

4、指导、协调测绘新闻宣传工作;

5、协调机关电子政务及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规划财务司主要职责:

1、归口管理测绘发展战略研究和测绘规划工作;

2、组织编制测绘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国基础测绘规划、重点测绘项目规划及测绘生产技术更新改造规划;

3、拟订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草案和国家测绘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4、管理国家测绘事业费、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5、负责测绘部门预算、决算管理工作;承担测绘部门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6、指导测绘综合统计工作。

三、国土测绘司主要职责

1、研究拟订全国基础测绘、测绘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2、组织起草国家基础测绘和国家航摄规划,管理国家基础测绘项目立项工作,组织编制国家基础测绘、国家基础航空摄影及航天遥感影像订购年度计划;

3、负责国家基础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4、管理、维护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承担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承办民用测绘航空航天摄影与遥感的监督管理;

5、归口负责测绘卫星数据获取的管理工作;

6、监督指导全国测绘质量和测绘计量检定工作;

7、负责局属单位测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测绘局

2019年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军事专用地下管线除外。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地下管线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维护计划统筹工作、职责范围内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和地下管线的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地下管线的档案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运行管理工作。

通信、广播电视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创新和应用。

鼓励采用共同沟、综合管廊等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安全预警、远程控制等,实现对地下管线的智慧化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和擅自开挖地下管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地下管线专项、综合规划的控制要求纳入规划内容。

第八条地下管线走向、位置、埋深的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宜合并规划建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规划综合管廊;

(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统筹规划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配套管线及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埋入地下;

(四)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非危险物品输送管线避让危险物品输送管线,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自流管道,可弯曲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管道;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地下管线现状,并将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附属材料;涉及人防工程、轨道交通的,应当书面咨询有关部门和单位获取相关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形成现状资料。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和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覆土前测量和竣工测量;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轨迹图,标注地下管线的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轨迹、敷设方向以及埋深。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建设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根据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兼顾地下管线实际运行情况,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报地下管线建设需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统筹协调建设需求,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未列入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规划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年度占掘路计划,依法办理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拟定年度占掘路计划,统筹道路和管线同步建设,统筹同一路段管线同步实施,统筹建设项目和管线同步配套,合理安排建设时序。

涉及交通安全、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迁改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协商签订迁改协议,明确费用、期限等事项。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区域内的现状资料送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确认,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书面回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认为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现场详查。

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经确认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组织编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完成覆土前测量和竣工测量,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时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中对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过程中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并承担有关损失和抢修费用;对因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确认资料不实导致的损坏,施工单位不承担损失和抢修费用。

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全过程监理。对管线保护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变更等进行审查,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监理单位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形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围挡、安全警戒线、相应交通安全设施和施工标志牌。

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相关标识,燃气管线应当按照规定敷设警示带。

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示踪线(球)、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

对以非开挖方式敷设的地下管线、位于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相应安全警示标识。

敷设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活动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按照要求完成道路路面和公共绿地等的初步修复。道路和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修复道路路面和公共绿地。

道路初步修复后,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管道视频、声纳成像法等技术手段检测管道安装质量,确保达到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做好地下管线的运行维护,做好职责范围内地下管线安全管理的专项检查,加强监测和预警,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运行安全,履行下列运行维护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地下管线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加强地下管线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发现地下管线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三)定期排查地下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隐患整改工作方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进行重点监测,设置自动预警系统,建立安全预警机制。

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废弃的地下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和擅自占用、迁移地下管线;

(三)涂改、损坏、覆盖和擅自移动、拆除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地下管线法定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种植深根性植物;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综合管廊

第三十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养护、运营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养护、运营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综合管廊的,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综合管廊。

老城区在地铁建设、大型河道治理、旧城成片改造时,应当推行综合管廊建设。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第三十六条在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全部纳入综合管廊。除因技术要求无法纳入综合管廊,或者与外部用户连接的地下管线外,不得直埋建设地下管线。

第三十七条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由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养护及日常管理由其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支付管廊使用费。管廊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管廊有偿使用费由双方协商可以一次性支付或者按照约定周期分期支付。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确定管廊使用费的指导标准。

采取PPP模式建设的综合管廊,应当结合指导标准确定管廊使用费,政府可以通过一定形式给予费用补贴。收费标准和补贴应当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九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建设,采取特许经营、财政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引入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十条支持综合管廊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支持专业化企业跨区域开展业务,提供系统、规范的服务。

支持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入股参与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第六章档案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地下管线数据标准和规范,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二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满足日常运行维护管理需要。

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间应当实现信息的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第四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档案移交责任书,明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移交的档案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四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取得预验收认可文件。未取得预验收认可文件的,相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使用状况等属性信息发生变化的,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变化信息,并移交相关资料。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报送档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漏报、瞒报。

第四十六条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一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竣工、补测补绘等资料录入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保障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查阅、利用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缴纳有关费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在工程施工前将建设区域内的现状资料送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确认,或者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未组织进行现场详查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等造成损坏的,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损失。

第五十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围挡、安全警戒线、相应交通安全设施和施工标志牌的,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完成道路路面和公共绿地等的初步修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采用管道视频、声纳成像法等技术手段检测管道安装质量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废弃地下管线的,对废弃的地下管线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以及对不能拆除的废弃地下管线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按照规划要求应当纳入综合管廊而未将地下管线纳入综合管廊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前未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档案移交责任书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未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地下管线相关属性信息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变化信息,未移交相关资料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的综合协调和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文电、保密、档案、信息、外事、保卫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行业管理处。组织起草测绘与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政策,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承担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承办测绘与地理信息资质管理工作;承办测绘项目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本省测绘的备案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承办全省性或重大测绘与地理信息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基础测绘、海洋测绘、地籍测绘及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与年度计划;管理省级测绘与地理信息事业经费、专项资金,负责对直属单位财务的监督审计和局系统安全生产与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管理工作;承办航空摄影与遥感、卫星影像采购计划的审核;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的综合统计。

(四)基础地理信息与科技处。承办全省基础测绘、海洋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城市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以及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影像采购的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测绘基准,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质量、计量和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数字浙江”、“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管理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五)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管理处。拟订全省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管理、开发应用的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应急测绘保障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审批;组织实施全省地理信息数据变化监测和综合统计分析工作,审核全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六)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处(地图管理处)。拟订全省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和组织协调地理信息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工作;承担全省地图管理工作,承办地图管理的相关工作;制订浙江省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

(七)政治处。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事项;拟订测绘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负责党群和宣传工作;指导测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和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