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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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

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需要制定规划的村庄,应当制定村庄规划。鼓励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村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规划。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管理,建立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庄规划的编制经费,可以由上级财政予以补助。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中,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和乡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并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八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符合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城乡规划的要求。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组织编制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纳入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一同编制、审批。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长沙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其他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由什么层次的规划组成?

我国现行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其中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包括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又可以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包括什么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城乡规划是城市政府关于城市发展目标的决策,因此尽管各国由于社会经济体制、城市发展水平、城市规划的实践和经验的不同,城市规划的工作步骤、阶段划分与编制方法也就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体,从战略到战术的层次决策原则进行。

城乡规划是一个综合性学科,涉及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旅游规划、建筑设计、风景园林、农业经济、生态环保、水利工程等专业。

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对建设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第三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符合毕节试验区长远发展的需要。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与乡村振兴战略,体现地域文化、特色文化、民族文化,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规划管理事项。

前款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主导功能的集中承载地区。第六条 市、县(区)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镇、乡成立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市、县(区)成立城乡规划督察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辖区公众代表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总和人数比例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城乡规划督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城乡规划督察员、专家及辖区公众代表组成,城乡规划督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由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担任。第七条 市、县(区)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镇、乡的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应当执行城乡规划委员会议定的事项。

市、县(区)的城乡规划督察委员会应当对城乡规划委员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情况和相关单位执行与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察。第八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不得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开采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开采区以及塌陷区进行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条 鼓励研究、推广和应用城乡规划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寨以及镇、乡规划区内的村寨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的镇、乡、村寨应当根据上位规划的要求编制镇、乡、村寨规划。

市级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镇、乡、村寨规划,由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重要片区、重要节点、主要景观轴线、主要交通干道以及特定区域应当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空间的总体形态、风貌特色、开发强度、公共空间、视线通廊、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内容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城市设计的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体系,作为编制详细规划的依据。第十四条 村寨规划包括村域规划和居民点建设规划。行政村应当编制村域规划,行政村范围内30户以上的村寨应当根据村域规划编制居民点建设规划,30户以下的村寨可以结合实际提出管控要求。

村寨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寨规划到期前完成修编。第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寨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村寨规划草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农村住房建筑设计导则,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册,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201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性港口风景旅游城市为目标,推进岛内外一体化,满足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发展要求,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需要。第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加强规划编制、规划展示和规划信息工作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城乡规划信息,但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九条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共服务设施、绿化、地下空间、市政、交通设施等涉及城乡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

(三)特定区域编制特定区域规划;

(四)城市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重点地段编制城市设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依法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布局确定规划管理单元,按照规划管理单元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大纲和图则组成。

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管理单元主导属性、用地功能、建筑总量、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的要求制定,落实相关规划要求,明确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共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编制。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我国城市规划的阶段如何划分各层次基本内容

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的完整过程由两个阶段、六个层次组成,即总体规划阶段和详细规划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区域规划)、详细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由于新的社会制度的实验和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形态的影响,中国现代城市规划在思想、理论、技术、体系等方面均呈现了比较独特的形态,是近代城市规划的结束和现代城市规划的开始。

扩展资料:

作为经济结构变化的空间反映,物质规划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型,即从增量规划到存量规划的改变。存量规划是在限定总量的前提下解决建成区的各类现实问题,是经济方式由外延式转向内涵式、由粗放式转向集约式的必然要求,其本质是对已利用土地资源进行优化调整和再次利用。这种转变意味着城市规划已经进入了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转型的阶段,从大开大阖向精雕细琢提升。

随着城市建设不断推进,存量空间资源将成为城市建设的主要空间载体,对存量空间资源的利用将成为完善城市结构、提升人居环境质量的重要途径。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城市规划编制

百度百科-中国现代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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