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未竣工验收,开发商就出具了当地房管局盖章的房屋实测面积报告,这种情况正常吗?

从业者的答案:正常的。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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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竣工”的概念内容很宽泛,既包括房屋建筑的竣工(土建和安装两大部分),也包括小区绿化、道路、围墙、安防设施、公共用房等其他公共设施的竣工。

2、房屋实测,原理上只要具备实测的条件就能做了,比上面的条件范围缩小了许多。什么条件呢?一是房屋土建工程结束了,但房屋的水电的安装可以没有完成。该砌的墙包括墙面上“刮抄”都好了,就不会有建筑上的不确定的因素了(墙不会移动、厚度也不会变,相应的,以墙来分隔的面积也就不会变了)。二是建筑物外面脚手架已经拆除了。因为只有拆除了脚手架,测绘人员才能较方便地在现场丈量房屋外立面尺寸。三是要有“建筑竣工图”给了测绘人员。竣工图代表实际建成的房屋是什么样子的,它可以对施工图作微调。例如,原设计外墙的厚度是24公分,没有保温层。但实际上竣工的房屋有外墙保温层,加上刮抄厚了,实际外墙的厚度量得为27公分,导致整栋楼房屋总建筑面积大了3平米。这都是允许的。

3、如果具备了测绘条件,就能去实测。实测完成了,房屋实测面积报告自然也就能做出来。

4、至于出具报告的单位,楼上的部分讲对了,但他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测绘机构,原理上讲,如同会计师事务所一样,是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但别忘了国情:许多测绘所,它的上级主管单位就是房管局。再说,测绘资质的管理也归房管局啊!当然,直接以房管局的名义盖章出具报告是不妥的。因为房管局是“ *** ”机构,测绘所应是独立的第三方嘛。要是这么直白,当地 *** 官员也就太没智慧了。假如该报告出错了, *** 不是把出错的责任也揽下来了?也许是提问者搞错了吧?

新买的房子可以在房产局查到吗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 *** 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 批准后,由市、县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 *** 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测绘工程监理的概念

一、测绘工程的概念:

测绘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部分。弄清楚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自然也就明了了。所谓建设工程监理,就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委托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代表业主对承包方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监理人属于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

二、工程监理的概念:

1、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33、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4、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5、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6、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住宅楼审批手续全过程

一、规划选址、定址

1、规划选址:新建房屋持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划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个人建房规划选址意见书》。

2、规划定址:持用地批准文件领取、填写《汉中市个人建房规划审批表》,申报资料齐全后,相关部门现场踏勘,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下达规划许可通知至办事处、村(居)委会。

二、施工图审查

1、建房户持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报规划部门审查,也可委托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报审经批准的标准型施工图,规划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施工图审查工作。

2、建房户领取《个人建房规划定位放线任务书》,并对遵守和服从规划管理做出承诺。

三、开工放线及竣工验收

1、建设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建房户提出申请,3个工作日内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技术部门与规划、国土、办事处、村组,现场实施个人建房开工放线。

2、基础达±0.00,城建监察支队现场验线。

3、房屋竣工办事处、村组初验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专项验收。

4、验收合格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个人建房应交规费

1、行政规费: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30元/m2收取(仅收非农业户口及违法建设经处理保留使用的)。依据汉政发(1999)32号文。

2、技术服务性收费:

(1)测量定位放线费,每件(户)648.52元,依据国测财字(2002)3号文。(由施测单位收取)

(2)施工图设计及服务费:建房户按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单位设计的,设计费由建房户与设计单位协商;使用标准型施工图,并提供施工过程技术咨询服务的,收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由提供施工图的企业收取)

个人建房报建须知 一、个人建房规划审批要求及应完善的资料:

1、填写《汉中市个人建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表);

4、房屋照片(仅限危房);

5、房屋鉴定报告(仅限扩建加层和危房);

6、1:2000地形图;

7、四邻协议书;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以下情况不批准个人建房:

1、不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的;

2、压占规划道路红线的;

3、城市规划道路两侧各50~100米范围内的;

4、在村庄规划范围以外的;

5、城市规划严格控制区内的;

6、已公告列入近期拆迁范围内的;

7、原房屋无法承受加层荷载的;

8、建筑间距无法满足规划技术条件,四邻有纠纷的;

9、房屋产权不明晰或属违章建筑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能批准个人建房的。

我开了家测绘公司,资质也下来,我想问一下,该如何去跑业务,具体跑哪些地方?

根据资质确定业务范围, *** 好名片,剩下的就是公关了,如果有 *** 工程可以接更好。然后关注招标网的信息。

合肥市人民 *** 关于修改和废止十二件规章的决定

一、修改的规章

(一)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市 *** 令第17号)

1、第七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测绘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合同(或项目技术设计书),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任务登记,方可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测绘成果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2、第八条修改为:严禁伪造、涂改、转借、 *** 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变更及中止测绘业务的,应依法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2)转借、 *** 测绘资质证书的。

(二)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市 *** 令第25号)

第五条修改为:凡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均向市建委申请,由市建委依法审批或报批。

合肥地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取得有效证书后,应及时到市建委备案。

外地及境外勘察设计机构来合肥地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持资质证明到市建委备案。

(三)合肥市有线电视与建设工程同步建设暂行规定(市 *** 令第43号)

第五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设计应包括室内外有线电视管道、分线盒等设施。有线电视管线及其它设施应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并按有线电视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其设计方案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合肥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 *** 令第77号)

1、第六条删除。

2、第七条修改为:旧机动车辆交易活动必须在经依法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3、第十三条删除。

4、第二十一条删除。二、废止的规章

(一)合肥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 *** 令第10号)

(二)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设暂行规定(市 *** 令第40号)

(三)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市 *** 令第54号)

(四)合肥市摊群点管理办法(市 *** 令第45号)

(五)合肥市自行车管理规定(市 *** 令第72号)

(六)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市 *** 令第55号)

(七)合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市 *** 令第81号)

(八)合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 *** 令第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