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资质办理?

测绘资质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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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可从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打印);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⑶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⑷《测绘资质申请表》中所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的履历表(从参加工作开始,格式可参考市规划委网站免费下载的专业技术人员履历表)、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⑸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⑹《测绘资质申请表》中所申报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①仪器设备的购置证明(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测绘仪器须有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②有关应用软件的购置证明(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⑺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①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或者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证明文件,或者单位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可参考附件3:北京市测绘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考核标准(试行)进行自评,提交考核表);

②档案主管部门的认证认可文件,或者通过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的证明文件,或者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可参考附件4:北京市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及保密管理考核标准(试行)进行自评,提交考核表)。

⑻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可参考附件4:北京市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及保密管理考核标准(试行)进行自评,提交考核表);

⑼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⑽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①近期完成的测绘成果汇交证明;

②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证明(近期较大测绘成果评奖、认定材料、测绘产品质量报告、用户对测绘成果的评价意见、测绘项目合同等资料)。

⑾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①企业章程(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或者事业单位成立批准文件;

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

注:⑵至⑾项材料需按顺序装订成册,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规格为 A4 纸,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测绘资质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所有证书须报复印件,申报时需核验证书原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房产证上的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有没有一个什么备案章

一般是加盖有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资质章。

因为房屋面积测绘报告里就包含分户图的。

测绘资质申请,需要走哪些程序?

南京贯标集团为您解答:测绘资质办理流程。大家都知道测绘资质管理较为严格,并且将标准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需要进行测绘数据采集并提供相关信息成果的单位要申请《测绘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资质范围的活动。小编今天给大家详细讲讲测绘资质的具体申办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4.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二、测绘资质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

纳证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4.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5.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6.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7.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三、测绘资质申报流程

1.系统注册

2.测绘资质申请

3.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4.准予决定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5.公示期

作出拟准行政许可,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准予行政许可后10个工作日内发证。

6.领取资质证书

7.领取加密狗

8.刻制印章

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测绘资质专用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五条 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测绘资质管理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第七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测绘人员测绘作业证件。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核准的测绘业务范围、作业区域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自治区外测绘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在测绘活动开始前,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人员测绘作业证件向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借、转让或者出租《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审查、审批测绘资质,并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第九条 《测绘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第十条 测绘单位的主要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业务范围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重新办理测绘资质审查手续。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核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必须公开申请程序、申请资料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全区基础测绘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基础测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更新:

(一)全区统一布设的测绘控制网,更新周期不超过十年;

(二)全区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自治区系列地图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

(三)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生态保护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五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六条 使用已完成的国家和自治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单位,不得擅自利用基础测绘资料生成地理信息数据。第十七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 因测绘进行航空摄影测量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