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测绘资质
测绘资质证书实际上就是指企业有能力完成一项工程的证明书。测绘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否则不得从事该领域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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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如何注册
事业单位如何注册
按我国法律规定,组建企业单位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不需注册。但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及组织机构统一程式码标识制度规定,事业单位成立后,需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机构设立的档案到设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登记,同时应到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程式码登记(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构设立的档案、法人代表身份证、办公地址等资料),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程式码证》。
如何查询事业单位设立注册日期
到工商局或者人事局,找批覆档案
事业单位网站注册的简历如何写
是报考时填的简历吧!
可以从初中的上学经历填到至今
以及获得的一些奖励
如何查询事业单位注册资本来源
要想注册资本来源,只能查银行流水,注册资本以前是需要验资的,你可以查下工商档案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里面有进账单和对账单,如果这都没办法,那只有查单位账目了,也许都有难度
2015年宁德事业单位考试如何进行考生注册?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2015年宁德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更多资讯关注宁德中公教育网站
报考者报名前,必须进行“考生注册”,注册时注意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特别是“姓名”、“身份证”、“手机”等资讯的录入一定要准确。填入相关资讯,并填写准确的简讯注册校验码后,系统会生成报名序号,并系结手机号码。请牢记自己的报名序号和密码。为防止注册资讯被他人检视或更改,报考者注册或登陆完毕后,必须退出报考系统并关闭浏览器。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嘉兴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网上报名系统如何注册
进入人事人才网,在中间有一个图片,上面写着报名资讯的。
如何注册测绘资质单位?
中国测绘网是以测绘网为主题的专业网站,您可以查阅到测绘行业中全面、权威、及时、准确的有关注册测绘资质单位方面的问题!
事业单位可以注册商标吗
很多事业单位认为,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公共服务,而不是参与商业运作或生产产品,因此没有必要注册商标。
但实际上,事业单位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单位名称与徽记代表着相应领域的权利、信誉与职责,更容易得到人们的信赖,因此抢注者众多,而一旦事业单位的名称、徽记被他人抢注为商标,事业单位日后在拓展业务时将无法使用自己的名称与徽记,事业单位发展必将受到阻碍。
另一方面,商标抢注者若将事业单位名称与徽记用于不法行为或不适当的领域,还将会对事业单位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事业单位必须重视商标问题,及时注册商标,提高商标保护意识。
云南16年事业单位注册入口
1. 云南事业单位考试注册和报名是一起曲靖事业单位是在18号开始报名,其他事业单位从20号开始。
2. 资讯通常会在云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释出,同时在大型权威机构通常会有资讯的汇总入口;
3. 建议您这边关注相关资讯及时报名。
如何关注事业单位考试
可以去当地的人才考试网或是人力资源网上,一般都有及时的更新公告,或是参加省直事业单位的考试,有的省份是一年一次有的是一年两次,抓住时机。
测绘资质证书 发证机构
甲级是国家测绘局发,乙级是省局发,有的丙级、丁级可由市县发。
大地测量测绘仪器维护资质
2014年7月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管发〔2014〕31号印发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罚则、附则7章37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废止。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2]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第十条 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三)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四)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五)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六)与所申请升级专业范围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证明材料。
申请新增专业范围的单位,应当提供第(一)至(五)项材料。
第十一条 拟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情况;
(二)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三)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五)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2]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级行政区编号+顺序号+校验位。
第十六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不得超过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取得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
申请的专业范围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2]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30日内,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有关部门核准变更证明;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第十八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
第十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申请补领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补领证书申请等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转制或者合并的,被转制或者合并单位的测绘资质条件可以计入转制或者合并后的新单位。
测绘资质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不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的限制,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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