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测绘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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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测绘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负责编制本省测绘事业的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二)组织协调本省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

(三)负责本省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并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

(四)负责本省地图编制出版审查和测绘标志的管理;

(五)指导和监督本省测绘成果及其质量的管理;

(六)组织测绘技术培训,交流测绘科技情报和经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促进测绘技术进步;

(七)负责管理省级的对外测绘科技和经济合作交流。

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理本辖区内的测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第二章 测绘技术管理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

专业测绘项目,执行专业测绘技术标准。第六条 因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本省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可以建立与全国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但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以测绘为目的航空摄影与航测遥感的单位,应当将项目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申办航摄领空权手续。第八条 地图界线的测绘,国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国界线标准样图”标绘;省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测绘;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测绘。第九条 全省地图编制出版审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凡绘制有中国国界线的地图,印刷前应当将样图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凡绘制有中国国界线的,用于重要公共场所张挂、影视播放、报纸刊登和广告宣传的示意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在使用前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编印省、市、县(市、区)的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应当将样图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出版公开地图,在印刷前应当将样图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涉及专业内容的,应当先经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三章 测绘资质管理第十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计量检定合格的人口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取得等级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揽市场测绘项目。

国务院有关部门驻本省的直属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外的测绘项目,应当按本条前款的规定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其资格审查办法,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并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应持测绘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并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测绘任务。

省外测绘单位进入本省承揽市场测绘项目,施测前应当到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外国的组织和个人进入本省从事测绘活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我国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2022年最新的测绘资质怎么办理?申请条件及人员要求有哪些?

申请测绘资质的条件不由你我当地政府决定,由测绘资质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制定。因此,如果想了解标准和正式的申请条件,一定要到资质权威机构的官网查找相关标准。申请测绘资格的主体必须是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申请测绘资质。通俗地说,就是要以公司的名义申请测绘资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测绘,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必须依法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或者合作的形式(以下简称合资或者合作测绘)。前款所称合资、合作形式,是指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分为10个专业,每个专业的项目范围不同。不是申请的专业越好,一定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太多的话会增加公司的维护成本,额外的专业无法给公司带来价值,得不偿失。如果以后需要添加专业,可以重新申请。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得从事兼职工作。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测绘职称,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测绘学历或者测绘职称。申请甲级、乙级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超过二名和一名。高级测绘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与低级测绘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抵扣,测绘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与测绘相关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抵扣。

一般来说,测绘资质申报的流程大致相同,管理者的流程大致如下,单位申请—市代理初审—市代理受理—市领导调任—省代理受理—省代理审核—省主任审核—省代理证书总的时间在2-3个月。需要指出的是,航海电子地图制作甲级资质的审批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其余9个测绘甲级资质的审批管理权限下放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升级。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测绘活动包括: 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航空摄影、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等。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从事测绘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五条 实施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予以说明。第六条 在海南岛及其邻近海域测绘,其成果统一采用海南平面坐标系。第七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海南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八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级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基础航空摄影与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空间遥感;

(六)本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的编制;

(七)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确定应当由本省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市、县、自治县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更新和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

全省统一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复测改造周期不超过10年;其他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为5至8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的基础测绘成果,根据需要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在覆土以前进行竣工测绘。第十三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其他专业信息系统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统一管理。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执业证书或者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执业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

外省的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测绘资质证书。第十五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进行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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