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业规划,应当在该专业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两套坐标系统应当逐步实现统一。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要求。

(一)紫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历史文化街区(或者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二)红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交通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三)绿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等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四)蓝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五)黄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六)黑线:指城乡规划中用于界定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第八条 城市设计贯穿城乡规划各阶段。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经审定的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第九条 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建设世界文化名城为目标,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 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低碳型经济社会,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贯彻执行修建绿色建筑的政策法规。对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面积,符合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具体认定办法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

篇一: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

《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搞好城乡规划工作。

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合理进行城乡建设。

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

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加强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

认真学习贯彻城乡规划法,依法规范城乡建设秩序。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大力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生活环境。 城乡规划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手段。

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自觉遵守城乡规划。

认真执行规划法规,严格实施规划管理。

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创造优美人居环境。

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务规划管理。

加强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快速、协调和健康发展。

贯彻城乡规划法,加强管理、协调布局、改善环境、促进城乡发展。

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

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的作用。

贯彻城乡规划法,加强管理、协调布局、改善环境、促进城乡发展。

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

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的作用。

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和统筹作用,有效调控和引导城乡发展建设。

坚持规划理念创新、方法创新、服务创新、不断提高城乡规划水平。

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共利益。

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坚持城乡规划“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方针。

参与城乡规划,共创和谐社会。

全民参与规划,了解规划,共同维护城乡规划。

依法建设光荣,违法建设可耻。

拆除违法建筑,建设美好家园。

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规划编制公示,规划实施公开,规划监督公开、规划处罚公开。 规划连着你我他,顺利实施靠大家。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建设要搞好,规划要先行;规划无小事,人人要关心。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

1、热烈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

2、依法实施城乡统筹,推行阳光规划,共享和谐社会

3、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6、坚持科学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

7、全民参与规划,了解规划,共同维护城乡规划

8、加强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快速、协调和健康发展

9、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自觉遵守城乡规划

10、城乡规划是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手段

11、严肃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

12、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 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13、城乡要发展,规划需先行

14、树立“规划是生产力”意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 发展

15、只有科学的城乡规划,才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16、规划连着你我他,顺利实施靠大家

17、手拉手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心连心共享城乡和谐生活

18、参与城乡规划,共创和谐社会

篇三:城乡规划法宣传标语

《城乡规划法》宣传口号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依法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

2、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3、全民参与规划,了解规划,共同维护城乡规划。

4、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5、努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超前性和民主性,确立规划的权威性。

6、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力求将规划覆盖每一寸土地。

7、大力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

8、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生活环境。

篇四:县建设局城乡规划法宣传总结

县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宣传工作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省、州主管部门的部署,我局结合实际,全面深入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现将城乡规划法宣传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城乡规划法宣传工作顺利进行,我局成立了城乡规划法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明确了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落实宣传经费5000元,制定了宣传的具体措施和方法步骤,确保了宣传工作安排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

二、制定了宣传实施方案

为确保城乡规划法宣传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我 局以文件形式下发了《××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宣传活动组织实施方案》,确定2008年1月至4月为城乡规划法集中宣传时间。明确了宣传贯彻形式:一是每个月至少召开两次干部职工会议,集中学习《城乡规划法》。二是在县城商业步行街设置宣传咨询点开展宣传咨询。三是在主要街道、标志性建筑、交通要道及临街在建楼房垂挂宣传标语。四是在灯光球场宣传厨窗办一期专题宣传栏。五是在县有线

电视台上进行宣传。六是各乡(镇)结合实际开展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同时对各单位职责作了规定:规划室、城建股:负责编写宣传咨询材料,抽调人员上街设置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向群众讲解宣传《城乡规划法》。局办公室:负责制作、悬挂宣传标语;办专题宣传栏;联系县有线电视台进行宣传;配合规划室、城建股开展宣传咨询活动;联系各乡(镇)宣传活动。

三、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以××建通[2008]04号文件形式给各乡镇城管办和局机关各股室下发了《关于认真开展城乡规划法宣传活动的通知》,对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乡规划法宣传活动的时间、方法、形式、步骤以及要求作出安排。

二是召开全体职工会议,集体学习城乡规划法。我局于2008年1月19日在本局会议室召开建设系统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局机关和各乡镇城管办负责人共40人。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政协副主席到会指导并对城乡规划法的`宣传贯彻和执法工作提出要求。会上,县建设局副局长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结合实际对如何更好地宣传和贯彻城乡规划法提出了意见。通过这次学习,广大干部职工对这部法律的基本内容、重要意义有了初步认识,增强了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表示要把学习活动长期化、制度化,切实贯彻好城乡规划法,为我县城乡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会上对

下一步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工作作出了安排:为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法》的认识,增强市民的城市意识、规划意识、法律意识,营造关注规划、理解规划、支持规划的良好氛围,加快我县城市化发展步伐,县建设局决定今年3月和6月在全县范围内分别开展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集中宣传活动,以有线电视、办宣传专栏、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咨询活动等形式,积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城乡规划法》,使该法深入人心,为该法的贯彻执行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是积极开展社会宣传。2008年1月1日,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到中心商业街设点,举行城乡规划法宣传和咨询活动,发放《城乡规划法政策问答》等宣传资料100余份,现场接受群众咨询200余人(次)。从现场反馈情况看,宣传活动受到群众的大力欢迎,对提升群众对城建工作的理解度和支持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是辅以多种形式,坚持长期宣传。从1月份开始,在主要街道悬挂大幅标语5幅,同时在县有线电视台进行了两个星期的城乡规划法滚动播出宣传,为城乡规划法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3月初,在县灯光球场政府部门宣传公示栏举办了一期城乡规划法宣传专栏,内容有城乡规划法全文、城乡规划法政策问答等,进一步提高了宣传工作的受众面。

四是把宣传与规划执法有机结合起来。近年来,随着我

县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建房逐年增加,未经审批建房等现象时有发生。为此,我局转变工作作风,开展送法律下社区活动,把县城分为若干片区,以股室为单位,每个股室包一个片区,深入现场进行规划检查,发现违规建房的立即责令整改并要求办理规划手续,同时现场向群众宣传城乡规划法政策,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把法律和政策送到社区。这种形式取得了较明显的效果,主动前来办理建设规划手续的人比以前明显增多。

五是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执法水平。我局购买了200本城乡规划法简本和释义,供机关职工、各乡镇城管办人员学习,要求写好学习笔记,同时计划下半年在全县建设系统干部职工中进行一次城乡规划法考试,以检验学习效果。

我县在城乡规划法宣传工作中起步早,抓落实,宣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在下步工作中,我局将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城乡规划法宣传工作,使该法深入人心,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城乡规划意识,确保城乡规划工作顺利进行。

××县建设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日

篇五:拆除打击违法建筑宣传标语

拆除打击违法建筑宣传标语

1、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坚决遏制乱搭乱建

2、拆除违法建筑,优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3、全民动员,打好拆除违法建筑攻坚战

4、全民参与控违防违,及时发现、及时举报、及时处理

5、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全面提升城市品味

6、拆除违法建筑,保护公众利益

7、建立防违控违体系,确保各项建设有序进行

8、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合理进行城乡建设。

9、精心编制城乡规划,严格实施规划管理。

10、坚决贯彻《城乡规划法》,严格实施城乡规划管理。

11、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1、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坚决遏制乱搭乱建

2、拆除违法建筑,优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3、全民动员,打好拆除违法建筑攻坚战

4、全民参与控违防违,及时发现、及时举报、及时处理

5、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全面提升城市品味

6、拆除违法建筑,保护公众利益

7、建立防违控违体系,确保各项建设有序进行

8、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合理进行城乡建设。

9、精心编制城乡规划,严格实施规划管理。

10、坚决贯彻《城乡规划法》,严格实施城乡规划管理。

11、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12、坚决拆除违法违章建设,坚决打击乱搭乱建行为

13、拆除违法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巴州发展

14、全民动员、全民参与,打好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攻坚战

15、严肃法纪,坚决查处党员干部参与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16、党员干部带头,积极参与整治违法违章建设行动

17、整治违法违章建设人人有责

18、乱搭乱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19、拆一处违法建筑,保一方群众利益

20、坚决依法彻底整治违法建筑,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1、整治违法建筑,是群众的要求,是发展的需要

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乡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将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本市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

(一)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县域内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规划编制时应当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等范围,并制定空间管理措施。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备案:

(一)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上一层级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统一使用国家测绘基准体系的测绘成果。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提供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第十一条 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类专业规划,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八公山、舜耕山、上窑山等风景区的保护规划。

风景区的核心区内禁止任何项目建设。风景区的保护控制区内确需新建项目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建设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

风景区周边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自然山体轮廓线,采取低密度开发模式,严格控制建筑高度。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条 城乡建设必须依据城乡规划进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国家或者省批准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等区域。第五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事项,应当先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报告。第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确保公众参与渠道畅通。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第九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加强自然资源、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第十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和测绘等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一节 基本原则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应当按照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的理念,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体现岭南建筑风格,彰显城市特色与品位。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应当坚持组团式紧凑型城市布局,使各功能分区相互协调,通过合理布局实现就业和居住平衡,构建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山水相拥、陆岛相望的自然条件,严格保护山脊线和海岸线。

滨水、沿山以及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的高度、密度和面宽应当协调有序,居住建筑以点式建筑为主,预留视线通廊,打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营造山、水、城有机统一的海滨城市风貌。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和开发强度,营造疏密有致的城市空间。开发建设应当成组成片进行,按照先地下后地上、适度超前、体系完整、配套完善的原则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第十五条 城市旧城区更新应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进行有序改造,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优先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适度控制建筑容量,改善交通、居住条件和市容景观。第二节 绿线管理第十六条 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区域生态绿地、道路防护林、河流防护林、景观生态林、绿道、小型山体等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实行严格控制管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全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五平方米。第十八条 除滩涂、自然岸带、基本农田、耕地和正在开发的地区外,城市表土不得裸露。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负责裸露表土的绿化。第十九条 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退让范围内,应当用作绿化,并可作为市政管线和附属设施的敷设空间。

道路两侧沿线规划有公共绿地的,应当与道路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第二十条 山系和各个独立的山体应当受到保护。陆地以及横琴岛、淇澳岛、高栏岛、野狸岛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山体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康体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园,其他海岛应当严格按照规划保护山体。

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下的区域,建筑红线应当保持在地形坡度百分之二十五以下。建设项目应当依山就势建设,保持山体原貌,严禁开挖山体。道路建设需要穿越山体的,应当以建设隧道为主。

位于城市建成区和规划新区内的山体,有条件的,应当修建沿山路,以利于保护山体、便于观光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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