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到期测绘合同未完怎么办
第一,测绘资质到期,不影响测绘合同的履行。
第二,测绘资质到期,是合同一方的单独行为,另一方没有责任和义务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第三,测绘资质到期的一方,为了使合同正常履行,应及时主动地去办理资质考试与认证。否则,因此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话,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了。
违反国家测绘法规定,测绘成果不合格的,应当受到哪些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资质证书过期,P图有效期触犯了什么法律?
违法是肯定的,视情况而定,涉嫌犯罪追究法律责任。
一、企业资质造假会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如企业在资质申报中造假的企业,一旦查实将有处罚:
(一)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审批权限依法给予警告,并作如下处理:
1、企业新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2、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3、企业在资质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予延续;企业按低一等级资质或缩小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二)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发包与承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等市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尊重知识产权,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网信、保密、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大数据管理、市场监管、人民防空、知识产权、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资质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从事相关测绘活动。
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测绘资质许可事项,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并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接受分支机构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异地申请测绘作业证的,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实施或者自行实施。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公开招标;涉及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业务内容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按照规定书面征求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已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进行重复测绘的,不得重复测绘。第九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用地、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涉及多项测绘业务的,应当以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多测合一方式实施,共享互认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应当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要求和规则,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共享互认机制。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测绘工程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设置与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无关或者不合理的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参与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
两个以上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投标。第十二条 确定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发包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在保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定价。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可以为会员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价格咨询服务,发布咨询信息。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包括相关质量技术要求、价款、项目完成期限、保密管理、知识产权保护、违约责任等条款。
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备案提供线上不见面办理便利化服务。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主体工作和技术设计、质量控制等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
水利、交通等综合性工程或者信息系统项目中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业务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承担。需要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单位同意。
测绘地理信息监理项目、以多测合一方式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禁止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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