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正)
1、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2、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类别包括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地灾行业企业转型需要发展什么资质
矿山修复治理需要矿山规划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资质、工程施工资质。矿山复垦复绿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以确保其技术方案和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丙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省级以上环保产业协会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无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七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二级;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四级。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法律客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本阶段的最终管理目标是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这一阶段主要进行以下工作:建筑施工企业从经营战略的高度作出是否投标争取承包该项止的决策。决定投标以后,从多方面(企业自身、相关单位、市场、现场等)常握大量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四级以上施工企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于2020年12月1日实施,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分类、申报、审核等具体流程。该办法将有助于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提升行业水平。
第二十条 [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重组申请资质,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以及原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发布;专项分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我国各项法律的基本条款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国家出台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划分与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5年4月9日编写,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类别包括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监理技术文件上注明。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