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公章是什么样子

公章 一般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批准单位是 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者直辖市规划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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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第七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八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九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第十一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第十二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三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 *** 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将资质标准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第三条 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四条 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第二章 总体规划第三章 总体规划阶段的各项专业规划第四章 分区规划第五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六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2016)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新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以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与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次区域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

前款所称其他规划,是指城市空间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开发区(园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涉及空间布局的规划。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应当遵循 *** 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县(市)、镇(乡)人民 ***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查、修改等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等相关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区人民 ***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等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 *** 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县(市)人民 ***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第八条 市和县(市)人民 *** 应当按照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要求,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空间规划之间的融合,健全空间规划体系。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库,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应用,推进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空间规划信息的互联共享。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市行政区域应当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县(市)行政区域应当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

(三)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心城区、外围组团、近郊城镇应当分别编制分区规划;

(四)跨县(市)区或者跨镇(乡)行政区域的特定区域应当编制次区域规划;

(五)市中心城区及外围组团、县(市)中心城区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六)镇(乡)、村庄行政区域应当分别编制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但纳入中心城区的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纳入外围组团的镇可以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

(七)市和县(市)行政区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其他规划。

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地段、传统村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或者保护规划的,不再单独编制相应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规划有机衔接,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强制性内容,划定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第十二条 分区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依据。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结构,提出分区控制内容,深化落实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镇建设用地控制线、村庄建设用地控制线、工业区块控制线,明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协调布局要求,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分级配置标准以及重大设施布局方案。第十三条 次区域规划由所在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跨县(市)或者跨镇(乡)的次区域规划,应当分别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结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明确区域发展定位与规模,深化细化上位规划确定的空间管制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统筹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北京市设计出图专用章如何办理

北京市设计出图专用章办理条件:

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的有关规定对规划、初设,技施的设计各要求不一样,技施最为严格,目前已出台审图制度。

一、换发2012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及图纸报审专用章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城市规划编制证书、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证书。

(二)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合格。

(三)城市规划编制证书、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证书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单位地址(住所)、注册资金等项内容一致。

二、报送材料

(一)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全部有效城市规划编制证书、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各1本及复印件。

(二)满足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有效执业印章)和身份证复印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

(三)用升级的资质管理企业版软件,按照数据备案的要求(“人员”填报全部技术人员,“业绩”填报近3年业绩),首先进行数据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通过软件程序打印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数据备案表》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时间安排

办理资质证书核验手续和报送备案材料的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至2月10日。具体安排如下:

(一)2012年1月10日至1月20日受理资质证书更高级别为甲级(或一体化一级)的单位。

(二)2012年2月1日至2月13日受理资质证书级别为乙级、丙级(或一体化二级、三级)的单位。

四、报送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建邦商务会馆五层503室。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确保报送企业备案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所报数据将作为今后勘察设计资质审查及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二)此次换发2012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及图纸报审专用章与企业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申报相挂钩,请企业按时上报统计年报和季报,凡未按规定要求申报2011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单位,均不予换发相应勘察文件专用章及图纸报审专用章。

(三)本次监督检查将重点对所申报技术人员进行查重。对于已经离职的技术人员,各单位应及时在资质管理企业版中进行调离,调离后上报有关备案数据。

对于技术人员一人持有多本注册证书(包括注册建筑、结构、设备、电气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等),所有证书只能注册在1家企业,且只能在注册企业从业,各单位应在上报人员前进行自查,避免出现“人证分离”的情况。

(四)目前注册人员信息已与资质管理系统数据对接,可动态反映单位注册人员是否达标。各单位应加强对注册人员的管理,确保上报的注册人员达到资质标准要求。

(五)对于2011年4月1日前申报设计资质并取得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标准中要求的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本次可按相应专业的非注册人员上报并考核;对于2011年4月1日后申报设计资质并取得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需按照设计资质标准要求,考核相应的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

(六)各单位要按照上述时间安排,办理资质证书核验手续和报送备案材料,避免影响换章工作。

六、核查结果

(一)对资质核查不合格的单位,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不予换发2012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及图纸报审专用章。

(二)资质核查和换章结果将在市规划委网站上公布。

施工蓝图需盖什么章

施工蓝图里一般有设计院单位公章,还有设计人员执业注册章。有时也会是

建筑图和结构图盖章不同。主要是设计人员注册章不同,所执业的范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