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资质管理规定】规划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的。

建筑设计院资质等级标准

1、建筑业资质:建筑企业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级,其中一级最高,三级最低,甲级最高,丙级最低,分别是他们的技术、实力和经营范围。一级(甲级):建桥、土建、建楼、装饰(基本都可以大包)。二级(乙级):部分土建、部分建楼、装饰(可以大包)。

2、乙级资质要求建筑设计院有4年以上业务经验,完成过不少于3项二级及以上工程设计,无质量事故。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技术团队配置相应满足要求,曾获市级评优奖项不少于2项,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达到技术装备标准。丙级资质适用于有3年以上经验的机构,需完成至少3项三级及以上工程设计。

3、建筑物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甲级资质从事建筑设计行业六年以上,乙级资质从事建筑设计业务四年以上,丙级资质需从事建筑设计业务四年以上。(一)甲级在建筑设计行业工作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五个以上等级的工程项目,在设计、建造、竣工后未发生涉及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基本内容:资质分类和等级、资质申请和审批、监督与管理、罚则等内容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罚则: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4、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开展业务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遵循严格的规定。首先,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并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才能合法从事相关业务(第六条)。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内容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旨在强化城市规划编制的规范化,确保规划质量。规定要求,所有从事城市规划的单位必须持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证书规定业务范围承担相应任务。选择规划编制服务时,应优先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第84号令,于2000年12月14日在第35次部常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实施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旨在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分析:《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经2000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5次部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4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资质等级与标准、资质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6条,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