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主城区规划应当符合一轴双城、分开发展,传承文脉、创造特色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建设宜居、利居、乐居的魅力城市。镇、乡、村规划应当注重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特色化城镇。第四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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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严格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七条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景观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地震、水文、气象、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无偿向城乡规划编制部门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城镇勘测工作,组织测绘城乡规划工作需要的大比例地形图。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体系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大同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大同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总体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第十一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村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市城市规划区外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规划
近年来,七星关区紧紧围绕建设川、滇、黔三省结合部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山水园林宜居城市的目标,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规划,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规划
一、城市建设基本情况
(一)城市空间不断拓展。以打造山水园林宜居城市为目标,按照“南拓北展、东进西控”的思路,抢抓毕节试验区政策机遇优势,以项目建设为抓手,有效拓展城市框架,不断加快城镇化进程。城镇化率从2006年的27.03%提高到46.67%,城市面积从17平方公里扩大到50平方公里,城市人口从19.53万人增长到近50万人,20—30米的城市道路从20公里增至87公里,40米以上城市道路从无增至46公里,城市空间不断拓展。
(二)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一是路网建设强力推进。相继改造完成天河路、环南路、东安路、生活路、草海大道等老城区20多条、长达30余公里的老城区主次干道。建成了碧阳大道、同心大道、同心立交桥、工业大道、百里杜鹃大道、德溪新区一、二号路等共计46.8公里的新区骨干路网,拓展了城市框架。同时,结合道路工程的实施,在完成威西、清毕、洪山等片区旧城改造的基础上,从2011年开始着力推进翠西片区、双树湾片区、人民剧场片区等30余个棚户区和老城区改造项目,到2014年底,已累计完成4078户房屋改造,获得中央补助资金及奖励资金共2.37亿元。与此同时,稳步推进碧海新区、德溪新区部分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促进新区提质扩容。二是其它市政设施加快推进。在道路建设中同步建设供电、供气、供排水管网设施,总投资1.3亿余元的城区输配水管网工程建设和城区排水(雨水)一期工程将在今年全部完工,海天农贸市场、碧海蓝天农贸市场建成投入使用,创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黔西北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等项目有序推进,城市服务功能不断完善。
(三)城市品味不断提升。一是环境整治扎实推进。实施完成长达8.9公里的倒天河综合治理一、二期工程,建成水域面积近400亩的碧阳湖,长达11.5公里的倒天河综合治理三期工程正加快推进。在相继改造完成人民公园、阳山森林公园、纱帽山公园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虎踞山公园、北镇关公园、天河风景名胜区、小河景区建设,为市民休闲娱乐提供了舒适的环境。二是文化保护切实加强。对在旧城改造区域内的铁匠街明代古城墙、陕西庙、城隍庙、贵州红二六军团政治部旧址、周素园故居等重要历史文化建筑实施有效保护,完成天河路立面改造、天河古玩艺术城和天河古城建设工作,积极传承城市历史文化。三是环境卫生秩序明显好转。坚持“日保洁、夜清运、三班倒、垃圾不落地、垃圾不过夜、泥土不入城”,深入开展“三创一建”、“城区综合环境整治”等活动,完成碧阳大道、同心大道、学院路、开行路等城市主干道绿化带改造工作,实施了200余万平方米城区环城绿化工程,在麻园路、拥军路、洪山路、天河路、开行路、碧阳大道等城市主干道以及人民公园、纱帽山、倒天河两岸等区域实施了亮化工程,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环境卫生秩序明显好转,市容市貌明显改观。
(四)城市经济不断壮大。一是房地产业发展较快。全区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90家,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房地产开发总投资327.66亿元,建设规模1437.47万方。商品房施工面积从2011年底的740.19万平方米增长至2014年底的1030.56万平方米,年均增长率11.66%;商品房竣工面积从2011年底的28.36万平方米上升到2014年底的108.46万平方米,年均增长率56.35%。目前,房地产开发在建项目共计98个,建筑面积1435万平方米。远航七星万象城、万晟阳光城、南山碧桂园、招商花园等品质较高、配套设施齐全的房地产项目有序推进。二是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发展壮大。在巩固提升腾龙凯悦酒店、洪南酒店、大众国际酒店的基础上,洪山酒店、喜来登酒店等高品质酒店相继建成投入使用,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逐步壮大。三是市场配置逐步完善。以工业化为支撑,大力推动万丰商贸城、远航物流居然之家等大型批发市场建成投入运营,有效培育了城市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仓储配送和建筑建材等市场,繁荣城市经济。
二、主要做法和措施
(一)准确定位,科学规划。紧紧围绕川滇黔三省结合部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山水园林宜居城市的目标,结合“综合交通枢纽、现代物流中心”的城市功能定位。在《七星关—大方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的指导下,完成了碧海新区、德溪新区、东城区、西片区、草堤十八—阳山南山片区和七星关经济开发区等区域共计130.98平方公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实现城市总规近期规划建设范围内控规覆盖率100%的目标。
同时,根据发展状况的变化,充分运用政策优势,通过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度,统筹开展城市规划区多规融合和控规修编工作,进一步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科学定位城市新区整体功能及发展方向,积极探索经营城市的新途径、新办法,优化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为推进城市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切实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此外,不断强化规划管理,严格规划执法。自2012年以来,累计查处违法建设4481起,共39.3万平方米;组织大规模行动45次,拆除120起、共1.86万平方米,有效打击和震慑了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推进。
(二)依法行政,和谐征收。土地和房屋征收是城市建设的关键和难点,在长期的实践中,我区逐步探索出了一套适合自身实际的征收补偿办法。总结起来,就是“坚持一个原则,建好一只队伍,完善一套程序,健全一个机制,强化一个环节”。坚持一个原则就是“坚持底线不放水,保障利益不迁就”的原则,结合法律法规和我区实际,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征收政策,充分让利于民,在具体安置补偿中,政府、企业充分考虑到被征收人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拿出最好的地段,选择最有潜力的地块修建安置房。在充分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基础上,对拒不配合、漫天要价的,依法启动程序,实施强拆,决不突破政策底线,乱开口子,做到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安置、统一征收。建好一只队伍就是建设一只懂政策、懂业务的征收队伍。
2010年成立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开始推行政府主导征收,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及时成立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整合原拆迁局、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天川公司三只队伍力量,统筹推进城区各房屋征收点工作,2012年8月,成立区房屋征收管理局,顺利完成了征收工作向政府主导开展征收工作的角色转变。同时,从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抽调了100余名干部,充实到房屋征收部门,并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业务培训,有效推进了房屋征收工作进程。
完善一套程序就是在土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严格执行“三榜公示、两级认证”,将被征收人丈量、签约、安置补偿等情况分别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和毕节晚报进行三榜公示,经乡镇(街道)(征收工作组)和征收补偿办公室两级认证后,才能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征收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健全一个机制就是健全监督机制,推选群众代表成立监事会进行社会监督,成立纪检监察组进行纪律监督,充分发挥被征收人的监督作用和政府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监督,确保一把尺子量到底。强化一个环节就是花大力气、下真功夫,加强征收过程中的宣传工作,采取发放明白卡、发放宣传册等方式,不厌其烦地将征补政策、征收方案宣传到户、到人,对个别不理解、不支持的难点户,实行干部包保,重点宣传,个案突破。
(三)狠抓融资,突破瓶颈。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是制约城市建设的瓶颈问题,近3年来,我区采取多种措施,狠抓筹资工作,尽力突破瓶颈。一是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有限的财政盘子内,尽可能地向城建领域投入财政资金。二是做强做实融资平台,先后组建了城投、开源、德溪、碧海、新宇、益民等城建公司,并根据建设发展实际,整合成立开源集团公司,积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贵阳银行实施银企合作,成功融资近140亿元。三是鼓励房开企业参与廉租房、安置房建设,通过科学合理设置条件,引导房开企业全额出资修建,有效激活了社会资金。
(四)建管并重,精细管理。
一是加大投入,通过财政投资、融资租赁等方式,投入资金6000余万元,购置了高压冲洗车等环卫作业设施,提高了作业水平;采取社会投入、企业投入、政府投入等多种方式,投入资金800余万元,对建筑工地、储备土地和房屋征收区域实施围墙化管理,在建筑工地的管理方面,实施“一洗三化”(场内硬化、围墙化、围墙美化、建洗车平台),有效治理源头污染;投入资金3亿余元,实施“绿化、亮化、美化”工程,提升了城市形象。
二是理顺管理体制,2014年以来,我区将城区背街小巷按院落划交辖区街道管理,实行社区自治,城管部门负责管理城区主次干道,有效化解了城市执法矛盾,解决城管执法法规不健全的问题,提升了城市管理工作水平。
三是夯实城市管理基础。针对城市管理中责任不明确、精细化服务管理不到位,信息不畅通、楼群院落及背街小巷环境卫生“脏乱差”等问题,在城区实施城市网格化管理,充分整合各种管理力量,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和社会化管理,实现了工作制度化、管理精细化、参与全民化,为城区综合环境整治工作注入强劲动力。
四是探索实行市场化路子,从2013年起,我区通过内部承包、公司进入的模式,将城区夜班保洁交由个别环卫队承包,将城市新区道路保洁工作交由公司运作,为下步“向市场购买服务”奠定了基础。
五是“中西医”结合治理城区拥堵,邀请西南交大专家团队为城区交通拥堵寻诊把脉。“西医”完善路网、打通节点,“中医”合理布局、堵疏结合,自2014年10月至今,通过近半年的基础工作,2015年3月29日正式试运行城区部分路段“单循环”通行。六是发动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利用广播、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通过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开展“小手拉大手”等方式,市民参与、监督城市管理的积极性明显提高,满意度不断增强。
(五)经营城市,持续发展。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充分盘活城市资产。在快速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我区把壮大城市经济作为城市发展重中之重的工作,超前谋划,统筹考虑,防止城市空壳化。一是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三化同步进程,用工业化带动城镇化,夯实城市发展基础,增强城市经济发展的潜力。
近年来,城市周边先后布局了七星关经济开发区、七星关高效农业示范园、清丰建材产业园等工业园区和小微企业创业园,用工业发展带动城市人口就业,带动城市内需扩大,带动城市物流业发展。二是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将房地产摆在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地位,房地产业投资大幅增长,既改善了人居环境,又拉动了其它产业发展。从全区总体经济发展的情况分析,随着飞雄机场建成投入使用,厦蓉高速、杭瑞高速、成贵快铁等重要交通枢纽的相继开通,七星关的区位优势将逐渐体现出来,周边大方、纳雍、赫章、镇雄、叙永等地部分民众将有一部分到七星关区购买住房,我区的房地产业正处于快速、健康发展时期。三是大力发展酒店、旅游、餐饮、物流等第三产业,充分激活城市发展的内在活力。四是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放宽民营经济准入领域,激活民间资本,为城市经济健康发展注入强大活力。
关于《毕节市中心城区七星关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批前公示
毕节市中心城区七星关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2016年5月26日已通过市城规委会专家会议评审,现按程序进行批前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意见和建议。
一、项目名称:毕节市中心城区七星关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编制项目)
二、位置及范围:本规划范围包括七星关城区所有建设用地,总面积123.82平方公里。
三、规划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国家、省有关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四、公示时间:30日(2016年9月1日至10月1日)。
五、规划图件:详见附件。
六、公示地点:毕节日报、毕节市城乡规划局网站()。
七、公示意见反馈方式: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若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9月1日至10月1日间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毕节市行政中心C栋15楼东1504室。相关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6年9月1日起5日内将书面申请提交至毕节市行政中心C栋15楼东1504室,联系电话:0857-8256664
意见或建议应在公示期限内提出,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附件:
1. 规划要述
2. 功能结构规划图;
3. 综合交通规划图;
4. 土地利用规划图;
5. 公共中心布局规划图;
6.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7. 绿地系统规划图;
毕节市城乡规划局
2016年9月1日
规划要述
一、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包括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毕节老城组团、鸭池组团、草堤-南菁组团、白马山-青龙山组团、海子街组团和八寨组团等6个组团;涉及市西街道、市东街道、观音桥街道、大新桥街道、三板桥街道、洪山街道、麻园街道、碧海街道、碧阳街道、德溪街道、海子街镇、八寨镇、鸭池镇和梨树镇等14个街道和镇,总面积123.82平方公里。
二、发展定位与规模
本次规划的目标是:将七星关区建设成为现代产业发达、配套设施完善、城市环境宜人的山水园林宜居城市。
规划范围内人口规模为65万人,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58.43平方公里。
三、城市功能布局
规划构建“一心两带五组团”的带状组团式城市空间格局。即一个城市中心区(包括东城区、南部新区、德溪新区的多元活力中心区),两条产业发展带(包括环北综合产业带和鸭池商贸产业带),五个现代产业组团(八寨组团、草堤-十八组团、南菁组团、天河组团、白马山组团)。
四、综合交通规划
规划构建结构合理、功能清晰、通畅顺达的城市道路系统,形成“环状+放射”的骨架路网格局;构建以常规公交为主体,出租车等方式为补充的多模式、多层次、高效率的公共交通体系;完善公共停车设施和过街设施。
五、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规划构建“市级-区级-街道(镇)级-居委级”的四级公共中心体系。
在南部新区布局1个市级公共中心,在德溪新区布局1个区级公共中心,结合人口分布设置16个街道(镇)级公共中心(邻里中心)。重点建设1个区级商业主中心——古城商业中心, 3个片区级商业副中心——南部新区、德溪新区和碧海新区,结合16个邻里中心布置社区商业服务设施。
六、绿地系统规划
规划构建“一核六脉,四带多节点”的绿地与开敞空间格局。
依托白马山国家森林公园构建的城市生态绿核;保护和利用现状大小山体形成6条楔型的城市绿脉,并在城市边缘控制生态廊道,形成环城绿带;沿倒天河、南菁河-十八河、观音桥河及前后河两侧控制带状绿地,并结合地形地貌布置综合公园、湿地公园,形成4条公园带;按照“500米见园”的要求,结合行政区划布置城市内部各级公园,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休闲游憩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改了哪些条款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删去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集约高效合理利用城乡土地,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这个话题我们先抛开私人关系来谈:
1、你们小区这种情况,属于物业管理失职,一是他们首先没有尽职保护好小区居民财物的安全;二是他们没有权利批准小区住户乱搭乱建;三是规划局失职,没有及时制止小区违反规划的行为。
2、关于告知书问题,签名和不签名不重要,关键是你知道你的行为就是了,至于“收到本告知书三曰内向规划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莫非是减轻或避免规划对你们的罚款数额而已。
3、如果要你们小区的搭建变成合法,那么必须是物业小区重新编制“小区规划”,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
------参考意见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或者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规划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其他镇、乡、村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镇、乡、村庄规划。
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功能园区、工矿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资源和环境因素,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加强城乡水网体系、城乡传统风貌的保护,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第六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上一层级城乡规划的要求。
市、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建设,实现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应当使用城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基础测绘资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条 城市、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上报审批:
(一)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市)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城乡规划的行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