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及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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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 *** 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中划定。

城市水源、生态保护区、湿地、风景区、国家森林公园、机场净空控制区、古遗址、城市出入口公路沿线两侧等纳入规划区。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通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各类开发区(园区)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 *** 依据权限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 *** 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乡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议专项规划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议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

(四)审议重要城镇规划;

(五)履行市、县(市)人民 *** 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电子查阅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管理模式,加强空间数据库建设,对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 *** 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

镇人民 *** 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第九条 通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通化市人民 *** 报省人民 *** 审批;集安市城市总体规划,须经通化市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 *** 审批。第十条 通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 ***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分区规划由通化市人民 *** 审批,报省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报通化市人民 *** 审批。区辖镇总体规划报通化市人民 *** 审批,其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区辖乡、村庄规划报通化市人民 *** 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 *** ,可以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环境保护、综合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 *** 审批。第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和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 *** 审批。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重点片区、特定地块的城市设计,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在形体、色调、体量、高度等方面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第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之一条 为贯彻实施《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理。第三条 实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应当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城市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实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四条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是各级人民 *** 的重要职责。实行 *** 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查询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第五条 市、县(市)、石龙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授权或者委托的有关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乡镇人民 *** 依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制止和处理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水利、人防、文物、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 *** 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一)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

(二)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组织违法建设集中清拆行动和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违法建设 *** 行动;

(四)根据行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协调多部门管辖的违法建设事项;

(五)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 *** 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拆除工作机制,制定完善违法建设拆除责任制等相关制度。第八条 各县(市)、石龙区人民 *** 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人民 *** 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 *** 责成通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发生的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 *** 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村(居)民委员会在其辖区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劝阻并及时向处理机关举报。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有权劝阻并向处理机关举报。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 *** 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控制管理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制定巡查控制管理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及具体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第十条 负有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巡查,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劝阻、制止、报告,并采取录音、录像、拍照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按程序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发现施工现场堆有建筑材料疑似违法建设,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接受通知的部门应当立即到现场登记并跟踪监控。

有关部门对接受通知、移送、交办的违法建设工作事项或者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原通知、移送、交办的部门。

对处理违法建设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商确定管辖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在接到市、县(市、区)人民 *** 协助拆除违法建设通知后,应当依照《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停止提供相关服务或者施工作业。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国土、交通、水利、建设、住房、环保、文体、市政、教育、卫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三条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各区人民 *** (以下简称区 *** )、镇人民 *** (以下简称镇 ***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 *** 的职责。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 *** (以下简称市 *** )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审议意见是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确需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成果进行修改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组织编制单位提出申请,由组织编制单位充分论证并组织审查后,报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需再次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依法需公示的,应当在审议前进行公示。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调整之一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平衡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

市规划部门和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区 *** ,镇 *** 和有关建设单位依据职责组织或者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编制。第六条 规划编制经费按事权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规划、财政部门和规划项目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市级城乡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开展规划项目的申请、审核、入库、资金分配计划、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七条 市 *** 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 *** 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后,将审议意见和审议意见处理情况随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报送省人民 *** 审查。第八条 分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其规划期限应当与总体规划相一致。

中心城区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经济功能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由区 *** 会同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 *** 批准。第九条 城市设计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其成果应当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城市设计应当加强对山脊线、天际线和滨水岸线的规划控制,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山海相拥、陆岛相望、城田相依的风貌格局。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根据需要同步开展交通、市政、景观、环保、水资源等专项评估,经市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

横琴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市规划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全市性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的立项、编制、审议、审批、实施和监督工作,按照专项规划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镇总体规划由镇 *** 组织编制,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区 *** 、市规划部门审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 *** 批准。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由镇 *** 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 *** 批准,并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村庄规划应当定期进行修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论证修改的必要性,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公示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 *** 批准,并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位于城镇地区的村庄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规划管理,可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