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为目标,发挥城乡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要素,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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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
郊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郊区城镇布局和规模,重点发展新城和新市镇,引导郊区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第六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其草案和意见听取、采纳情况应当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监督检查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乡规划方面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效能。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中心城区域内编制分区规划,郊区区域内编制郊区区县总体规划;
(三)在中心城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单元规划,在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
(四)在单元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为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黄浦江沿岸地区、苏州河沿岸地区、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中心城分区规划和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第十四条 中心城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区域跨中心城和郊区的,其位于中心城范围内的区域纳入中心城分区规划编制范围,编入分区规划的部分并入本行政区的总体规划。该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中心城分区规划应当明确单元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郊区区县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城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划分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明确编制要求。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专业(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各类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分别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执业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编制城乡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达规划涉及的强制性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的,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称的强制性内容,是指各类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是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上报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内容及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外,其他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在批准后6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单独编制本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
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将本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治措施,为各级城乡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第十四条 宁波市市域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市)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乡)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宁波市及各县(市)域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并开展各项专题研究。第十五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本级的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专业(专项)规划。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问题进行前期研究。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编制工作报告,经审批机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城市发展规模如何确定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城市发展规模如何确定
这个其实从两个方面去理解。
第一个从理论方面:理论上发展规模一般根据人口规模确定,根据人口自然增长率和机械增长率,计算得出规划期末的人口数量,然后根据人口数量确定用地规模,一般来说1万人对应的用地规模就是1平方公里,假设测算出2030年人口是100万,那么城市规模一般就是100平方公里左右。当然除了人口之外,有些其他因素也会影响城市规模,比如说在城市郊区发现了大量的矿产资源,那么未来的资源开发以及带动的相关产业发展也会影响到城市规模。
第二个从实际方面:现在全国上下城市规模的确定基本上都是领导定的,领导希望可以把城市规模做大,这样开发用地指标就大,就有更多的地可以卖,地方 *** GDP就高,有利于领导考核。所以实际操作中,都是一把手领导先定下用地规模,然后下面的技术人员就想办法用理论去支撑领导确定的规模合理。
简述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得合法程式
你好,
第一步,组织编制机关对现行总体规划进行评估,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依法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始修编;
第二步,组织规划纲要以及规划草案的审查,召开专家评审会和听证会等;
第三步,向社会各界公示;
第四步,征求同级人大意见;
第五部,上报审批机关审批并备案。
第六步,规划批覆后要及时公布实施。
试述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 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充套件、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情况等;
(3)城市土地利用资料:城市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城市用地的综合评价;
(4)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5)对外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资料;
(6)各类商场、市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7)各类仓库、货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现状和发展资料;
(9)科研、资讯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0)行政、社会团体、经济、金融等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1)体育、文化、卫生设施现状和发展资料;
4、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
(1)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
(2)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和分布状况;
(3)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货运量、流向等资料;
(4)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
(5)人防设施、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
5、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
(1)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2)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分布及处理情况;
(3)其他影响城市环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噪声、恶臭、震动)的分布及危害情况;
(4)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三)必要时,需收集城市相邻地区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大、中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为:
(一)文字说明
1、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
2、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3、原则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用地规模;
4、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
5、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
6、提出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
(二)图纸
1、区域城镇关系示意图:图纸比例为1/500000~1/1000000,标明相邻城镇位置、行政区划、重要交通设施、重要工矿区和风景名胜区。
2、城市现状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主要建设用地范围、主要干道以及重要的基础设施。
3、城市规划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范围,标注各类主要建设用地、规划主要干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
4、其他必要的分析图纸。
第七条 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项:
(一)城市总体规划文字
1、前言: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的依据;
2、城市规划基本对策概述;
3、市(县)域城镇发展
(1)城镇发展战略及总体目标;
(2)预测城市化水平;
(3)城镇职能分工、发展规模等级、空间布局,重点发展城镇;
(4)区域 *** 通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旅游区的总体布局;
(5)有关城镇发展的技术政策。
4、城市性质,城市规划期限,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发展方针与战略,城市人口现状及其发展规模。
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
(1)确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注明现状建成区面积,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
(2)城市各类用地的布局,不同区位土地使用原则及地价等级的划分,市、区级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的保护,城市风貌和特色;
(4)旧区改建原则,用地结构调整及环境综合整治;
(5)郊区主要乡镇企业、村镇居民点以及农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控制范围。
6、城市环境质量建议指标,改善或保护环境的措施;
7、各项专业规划,内容要求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8、3~5年内的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投放、住宅建设等。
9、实施规划的措施。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图纸
1、市(县)域城镇分布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标明行政区划城镇分布、交通网路、主要基础设施、主要风景旅游资源。
2、城市现状图。图纸比例为大中城市1/10000或1/25000,小城市可用1/5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按《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画出城市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以大类为主,中类为辅);
(2)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对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
(3)商务中心区及市、区级中心的位置;
(4)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范围;
(5)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的范围;
(6)园林绿化系统和河、湖水面;
(7)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称;
(8)表现风向、风速、污染系数的风玫瑰。
3、新建城市和城市新发展地区应绘制城市用地工程地质评价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和地面坡度的范围、界线、引数;
(2)潜在地质灾害(滑坡、崩塌、溶洞、泥石流、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及各种不良性特殊的基土等)空间分布、强度划分;
(3)活动性地下断裂带位置,地震烈度及灾害异常区;
(4)按防洪标准频率绘制的洪水淹没线;
(5)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埋藏范围;
(6)城市土地质量的综合评价,确定适宜性区划。(包括适宜修建、不适宜修建和采取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区的范围)。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求。
4、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标明行政区划、城镇体系总体布局、交通网路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旅游区布局。
5、城市总体规划图。表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内容,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6、郊区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城市规划区范围、界线;
(2)村镇居民点、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和控制范围;
(3)对外交通用地及需与城市隔离的市政公用设施(水源地、危险品库、火葬场、墓地、垃圾处理消纳地等)用地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4)农田、菜地、林地、园林、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7、近期建设规划图。
8、各项专业规划图,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三)附件
第三章:总体规划阶段的各项专业规划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应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九条所列各项。六度以上地震设防城市应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要相互协调,文字和图纸要符合本章的规定。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要符合该专业规划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九条 道路交通规划
(一)文字内容
1、对外交通
(1)铁路站、线、场用地范围;
(2)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
(3)航空港用地范围及交通联结;
(4)市际公路、快速公路与城市交通的联络,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
(5)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
2、城市客运与货运
(1)公共客运交通和公交线路、站场分布;
(2)脚踏车交通;
(3)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
(4)客运换乘枢纽;
(5)货运网路和货源点布局;
(6)货运站场和枢纽用地范围。
3、道路系统
(1)各项交通预测资料的分析、评价;
(2)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
(3)脚踏车、行人专用道路系统。
(二)图纸内容
1、分类标绘客运、货运、脚踏车、步行道路的走向;
2、主次干道走向、红线宽度、重要交叉口形式;
3、重要广场、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的位置和范围;
4、铁路线路及站场、公路及货场、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对外交通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十条 给水工程规划
(一)文字内容
1、用水量标准,生产、生活、市政用水总量估算;
2、水资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选择,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净水方案,水厂制水能力;
3、输水管网及配水干管布置,加压站位置和数量;
4、水源地防护措施。
(二)图纸内容
1、水源及水源井、泵房、水厂、贮水池位置,供水能力;
2、给水分割槽和规划供水量;
3、输配水干管走向、管径,主要加压站、高位水池规模及位置。
第十一条 排水工程规划(含雨水工程与污水工程,必要时也可分开编制)。
(一)文字内容
1、排水制度;
2、划分排水区域,估算雨水、污水总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排放标准;
3、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确定主要泵站及位置;
4、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综合利用的措施;
(二)图纸内容
1、排水分割槽界线,汇水总面积,规划排放总量;
2、排水管渠干线位置、走向、管径和出口位置;
3、排水泵站和其它排水构筑物规模位置;
4、污水处理厂位置、用地范围。
第十二条 供电工程规划
(一)文字内容
1、用电量指标,总用电负荷,最大用电负荷、分割槽负荷密度;
2、供电电源选择;
3、变电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防护要求。
(二)图纸内容
1、供电电源位置、供电能力;
2、变电站位置、名称、容量、电压等级;
3、供电线路走向、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电压等级。
第十三条 电信工程规划
(一)文字内容
1、各项通讯设施的标准和发展规模(包括长途电话、市内电话、电报、电视台、无线电台及部门通讯设施);
2、邮政设施标准、服务范围、发展目标,主要局所网点布置;
3、通讯线路布置、用地范围、敷设方式;
4、通讯设施布局和用地范围,收发讯区和微波通道的保护范围。
(二)图纸内容
1、各种通讯设施位置,通讯线路走向和敷设方式;
2、主要邮政设施布局;
3、收发讯区、微波通道等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规划
(一)文字内容
1、估算供热负荷、确定供热方式;
2、划分供热区域范围、布置热电厂;
3、热力网系统、敷设方式;
4、联片集中供热规划。
(二)图纸内容
1、供热热源位置、供热量;
2、供热分割槽、热负荷;
3、供热干管走向、管径、敷设方式。
第十五条 燃气工程规划
(一)文字内容
1、估算燃气消耗水平,选择气源,确定气源结构;
2、确定燃气供应规模;
3、确定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网压力等级、管网系统,确定调压站、灌瓶站、贮存站等工程设施布置。
(二)图纸内容
1、气源位置、供气能力、储气装置容量;
2、输配干管走向、压力、管径;
3、调压站、贮存站位置和容量。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规划(必要时可分别编制)
(一)文字内容
1、公共绿地指标;
2、市、区级公共绿地布置;
3、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位置范围;
4、主要林荫道布置;
5、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求。
(二)图纸内容
1、市、区级公共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大于2000m2的街头、居住区级绿地、滨河绿地、主要林荫道)用地范围;
2、苗圃、花圃、专业植物等绿地范围;
3、防护林带、林地范围;
4、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位置和保护范围;
5、河湖水系范围。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一)文字内容
1、环境卫生设施设定原则和标准;
2、生活废弃物总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处理,消纳场所的规模及布局;
3、公共厕所布局原则、数量。
(二)图纸应标明主要环卫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范围,可和环境保护规划图合并。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规划
(一)文字内容
1、环境质量的规划目标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2、环境污染的防护、治理措施。
(二)图纸
1、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图:标明主要污染源分布、污染物质扩散范围、主要污染排放单位名称、排放浓度、有害物质指数;
2、环境保护规划图:规划环境标准和环境分割槽质量要求,治理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条 防洪规划
(一)文字内容
1、城市需设防地区(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海潮、防泥石流)范围,设防等级、防洪标准;
2、防洪区段安全泄洪量;
3、设防方案,防洪堤坝走向,排洪设施位置和规模;
4、防洪设施与城市道路、公路、桥梁交叉方式;
5、排涝防溃的措施。
(二)图纸内容
1、各类防洪工程设施(水库、堤坝闸门、泵站、泄洪道等)位置、走向;
2、防洪设防地区范围、洪水流向;
3、排洪设施位置、规模。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防规划(必要时可分开编制)重点设防城市要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对地下防灾(包括人防)设施、基础工程设施、公共设施、交通设施、贮备设施等进行综合规划,统筹安排。
(一)文字内容
1、城市战略地位概述;
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原则和重点;
3、城市总体防护布局;
4、人防工程规划布局;
5、交通、基础设施的防空、防灾规划;
6、贮备设施布局。
(二)图纸
1、城市总体防护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1/25000。标绘防护分割槽,疏散区位置,贮备设施位置,主要疏散道路等。
2、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图。标绘各类人防工程及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程位置及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做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则。
(一)文字内容
1、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2、保护原则和重点;
3、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措施:保护地区人口规模控制,占据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单位的搬迁,调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规划格局、空间形态、视觉通廊的保护;
4、确定文物古迹保护专案、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要求;
5、确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地段、划定范围并提出整治要求;
6、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修整、利用、展示的规划意见;
7、规划实施管理的措施。
(二)图纸
1、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分布图。图纸比例1/5000~1/25000,在城市现状图上标绘名称和范围;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标绘各类保护控制地区的范围,有不同保护要求的要分别表示。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及其他需保护地区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近期实施保护修整专案的位置、范围,古城建筑高度控制,其他保护措施示意。
城市总体规划如何实施
这个问题问到了实处,国内的规划实施做得还不够很好
落实规划——通过分割槽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详细蓝图等分解,并通过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
落实政策——城市 *** 实施
落实行动——各管理职能部门实施
《日照市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日照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内容
给你找了点资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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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研究一下吧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空间管制规划的目的及意义,空间管制规划制定内容要求.
我才工作一年,没接触过这个内容
空间管制规划,具体是指什么内容?是指权属还是行政?还是指配套的医院,学校这些呢?还是说另外的专项规划?交流下
城市总体规划中如何体现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发展,坚持协调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这是基本的要义
科学发展观在城市规划中的体现
1资源节约:节地,节水,能源资源综合利用
2环境友好: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
3经济高效:新型工业化道路,回圈经济
4社会和谐:教育,医疗,就业,住房全面考虑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听取什么方面的意见?
理论上应收集1、 *** 部门意见,本级及上一级的
2、省内发展意向
3、当地群众发展建议
4、当地工矿企业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中如何选择城市用地
你问的是城市用地规模的大小 还是什么啊?
城市用地规模的大小 你先测算下城市人口规模,在按照城市的级别再进行测算城市用地吧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包括什么?
主要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 1991 年第 14 号令释出)、《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建规 1995 年 333 号档案释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 [2000]25 号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2]13 号)、《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规 [2002]218 号)、《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规 [2002]218 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城市规划部门在不征求土地所有人意见的情况下所做的规划有没有法律效力?
有效力! 城规这边的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都是要经过地方人大的通过的,如果一旦通过,那么必须有法律效力。法定规划的制定是无视土地所有人的意见的,编制过程中会与各个政府部门沟通,获取规划建议,同时还是少量的示意性的公众参与。
但是规划公示是一个法定程序,但是在中国很少受到重视,老百姓也无从通过技术性文件分析出规划对自己生活的影响,难以发言。
城乡村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多少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