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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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说明
一、本“标准”是在2001年国家计委“1218”号文取消了1993年版“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为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制定并发布的行业统一收费指导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
三、本“标准”采用单价法,进行标准的制定。
四、本“标准”补充了部分以前“收费标准”中所缺项目类型及现在正在进行的项目类型。
五、本“标准”中,各规划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不同地区、规划资质等级等情况诚意0.8-1.5的调整系数进行上下浮动。
六、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又承担方和委托方协商解决。
七、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含境外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八、境外设计单位在中国从事规划设计业务必须执行此标准。
九、执行该“标准”,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国家和各省有关项目规定的要求执行。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方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占工作量要相应增减。
十、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又委托方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提供。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的,其资料费、地形图(含电子文件)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十一、执行本“标准”,设计方成果需提供:中间成果(含论证材料)最多为15套,最终成果为6套,另提供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须增加份数则需另行支付成本费用。
十二、执行本“标准”成果版权归设计方所有,收费标准不包括提供电子文件及版权费用,如委托方须设计方提供电子文件和版权的,须支付相应费用。
十三、城市规划设计费按进度分期支付,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委托方即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方案确定时支付40%,规划设计成果交付时结清全部设计费用。
十四、本“标准”从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城市总体规划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收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备注
1 小城市(20以下) 3.5
2 中等城市(20-50) 3.0
3 大城市(50-100) 2.5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2.0
注:1、本次总体规划收费标准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已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确定收费标准,按实际规划建成区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收费标准不含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定额的50% 记取设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最低设计收费基价为40万元/个。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警醒相关专题研究的,应单独收费,收费标准为:特大城市为30万元/个,大城市为20万元/个,中等城市为15万元/个,小城市为10万元/个。
8、城市总体规划工作量划分为:现状调研30%,方案阶段为40%,成果制作阶段为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如由委托方组织的,则由委托方承担,如由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由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城市分区规划
序号 项目类别 收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备注
1 新区 2.5
2 旧城区 3.0
注:1、城市建成区按照旧区标准收费,城市新区按照新区标准收费。
2、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所惊醒的某些类似于分区规划深度的规划按照城市新区收费标准进行。
3、分区规划最低设计收费基价为15万元/个。
4、分区规划工作量划分为:现状调研20%,方案阶段为50%,成果制作阶段为30%。
三、详细规划设计
1、控制性详细规划
序号 项目类别 收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
1 城市新区、开发区 2500
2 城市一般地段 3000
3 城市重点地段 3500
注:1、表中收费标准不含酚图则,如增加分图则,则令增加500元/公顷。
2、如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增加2000元/公顷。
3、控制性详细规划最低设计基价10万元/个。
4、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量划分建成区为:现状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30%;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为现状25%、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35%。
新区为:现状15%、方案阶段50%、成果制作35%;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为现状15、方案阶段45%、成果制作40%。
2、修建性详细规划
(1)居住区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收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
1 3 15000
2 3-10 12000
3 10-20 11000
4 20-30 10000
5 30-50 9000
5 50以上 8000
注:1、最低设计费基价按5万元/个。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作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记。
3、委托方如要求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规划总平面方案每增加一个,加收30%的规划费用。
5、委托方如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加收50%的规划费用。
(2)城市一般地段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收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
1 3 16000
2 3-10 14000
3 10-20 12000
4 20-30 11000
5 30-50 10000
6 50以上 9000
注: 1、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为5万元/个。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委托方如要求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加收50%的规划费用。
(3)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序号 项目类型 收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
1 城市重点地段 16000
2 大型公建 18000
3 主要公建及周围地段 18000
注: 1、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6万元/个。
2、大专院校按城市主要公建地段收费。
3、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4、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5、委托方如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加收50%的规划费用。
(4)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规划
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收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
1 1-10 12000
2 10-20 9000
3 20-30 8000
4 30-50 7000
5 50以上 6000
注: 1、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5万元/个。
2、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四、风景区规划
(一)风景区规划大纲
序号 规模(平方公里) 收费单价(元/平方公里) 备注
1 小于50 5000
2 50-100 4000
3 100-200 3500
4 200-500 2500
5 500以上 1500
注: 1、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15万元/个。
2、风景区规划大纲收费标准为单独编制大纲标准。
(二)风景区总体规划
序号 规模(平方公里) 收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备注
1 小于10 1.6
2 10-20 1.4
3 20-50 1.2
4 50-100 1.0
5 100以上 0.8
注: 1、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15万元/个。
2、风景区总体规划收费标准已包括风景区规划大纲的工作量。
3、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三)风景区详细规划
序号 规模(公顷) 收费单价(万元/公顷) 备注
1 小于20 11000
2 20-50 10000
3 20-100 9000
4 100-200 8000
5 200以上 6000
注: 1、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15万元/个。
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收费按城市总体规划收费的40%收取,如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时贬值则按城市总体规划收费的30%收取。
2、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费用如小于20万元,则设计收费最低基价为20万元/个。
六、城镇体系规划
序号 规模(万人) 收费单价(万元/万人) 备注
1 30-50 1.1
2 50-60 1.0
3 60-70 0.95
4 70-80 0.9
5 80-90 0.85
6 90-100 0.8
7 100-200 0.75
注: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2、都市圈、城镇群等类似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收费标准进行。
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的,应单独收费,收费标准为:省城和区域按30万元/个,特大城市为25万元/个,大城市为20 万元/个,中等城市为15万元/个,小城市10万元/个。
4、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费用如小于20万元,则设计收费最低基价为15万元/个。
七、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1、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进行。
2、收费标准按同等城市总体规划的40-50%收取。
3、有些非城市地区发展规划按所规划范围中的规划建设用地的1万元/平方公里计算。
4、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规划费用如小于15万元,则设计收费最低基价为15万元/个。
八、概念规划
1、概念规划收费标准按其相应阶段规划收费标准的40-50%收取。
2、概念规划的规划费用如小于15万元,则设计收费最低基价为15万元/个。
九、环境景观规划
1、环境景观规划指居住小区、城市街景景观、校园规划等城市各类景观专项规划。
2、环境景观规划按相应项目类别规划收费标准的30-40%收取。
3、景观设计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收费标准执行。
4、景观设计收费最低基价为8万元/个。
十、城市设计
1、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其收费标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按其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40-50%收取;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按期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50-80%收取。
2、如在不同规划阶段基础上,增加城市设计内容,则收费标准在相应阶段的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50%收取。
十一、小城镇总体规划
1、在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时应同时编制镇域城镇体系规划。
2、按规划建设用地4万元/平方公里收取。
3、本收费标准含镇区总体规划和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4、镇区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5、设计收费按规划期末的实际规划建成区用地面积计算。
6、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15-20万元/个。
7、如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收费,收费标准为5万元/个。
十二、城市单项专业规划
专业规划特指:给水、排水、供热、燃气、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环卫、抗震、人防、环境保护、绿地系统、道路工程、交通轨道、城市竖向、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收费标准(万元/万人) 备注
1 小城市(20以下) 1.0
2 中等城市(20-50) 1.0-0.8
3 大城市(50-100) 0.8-0.6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以60万元为技术,每增加10万人增加5万元设计费
注:1、专项规划深度为国家及省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2、规划设计最低基价为15万元/个。
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
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5、对于单项专业规划委托方委托时如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1.1-1.3的系数。
6、专业规划根据该表中的收费标准,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乘以如下专业系数:排水、防洪为1.1;消防、抗震、人防为0.8;电力、电信、地下空间为0.9;道路工程为1.2;环境保护为1.0(如做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则为1.5);其他为1.0。
7、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在该收费单项收费标准基础上乘以1.5的系数。
十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收费标准(万元/万人) 备注
1 小城市(20以下) 1.0
2 中等城市(20-50) 1.0-0.8
3 大城市(50-100) 0.8-0.6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以60万元为技术,每增加10万人增加5万元设计费
注:1、城市交通规划深度以国家及省交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2、规划设计最低基价为15万元/个。
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
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5、本收费标准未包括委托方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
6、委托方如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规划内容和其它深度要求的,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1.2-1.5的系数。
7、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收费标准按照同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60-70%收取。
十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按1万元/平方公里收取。
2、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按8000元/平方公里收取。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为列入省和国家保护的,历史文化遗迹为市级以上保护的。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必须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条例及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
5、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10万元/个。
十五、旅游业规划
1、按规划期末旅游人数收取,标准为15000元/万人。
2、省域旅游发展规划基价为120万元。
3、市域旅游发展规划基价为50万元。
4、如增加旅游产业规划,则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20%。
十六、咨询收费
1、咨询收费之从事各类规划咨询收费,工程类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2、咨询收费按所从事的规划项目收费的30%记取。
3、专家咨询:教授级高工按5000元/工日记取,副高工按4000元/工日记取,工程师按3000元/工日记取。
十七、编制标书收费
1、编标指规划设计单位为规划管理部门或其它业主进行规划表书制定等服务项目。
2、编制标书收费按所编项目规划设计费的5%收费。
十八、规划标底费的规定
1、规划标底费指业主进行规划招标时,对未中标但符合投标要求的投标方案所支付给投标单位的最低费用。
2、规划标底费按照该项目规划设计收费的30-40%收取,不得低于30%,不符合规划标底费要求的招投标项目,各规划设计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十九、电子文件收费
1、电子文件收费指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成果出院时将电子成果版权转让给委托方进行的收费行为。
2、电子文件收费标准按所规划项目设计费的10%收取。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加强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实施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服务,是指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咨询活动。第四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第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的初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除具备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方是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第七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核准。第八条 申请人在取得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后,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企业设立方案(包括专业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计划和工作场所面积等);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九)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依法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打算、新建一工厂,项目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这是福建的一个流程,请参考
本《补充规定》总工作时限50个工作日,只适用于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每个环节的审批时间从材料齐备受理之日算起。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许可证。建筑方案审查范围:高层建筑
、大中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0.5万平方米的生产性项目或建设用地超过1万平方米的项目、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某些特殊地段的建筑。较复杂需联审的方案10个工作日。初步设计审查只审大中型项目(含高层建筑)及重点项目;房地产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设书申? 肓⑾睢? 各地市可按本《补充规定》再进一步细化,但总工作时限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
具体操作如下:
一、工作步骤和时限
(一)选址阶段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自己的投资意向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在城市规划区内,同时按要求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现场踏勘、选址意见书发放、提出选址意见和总平面规划设计要点,10个工作日;用地预审3个工作日。
凡属甲、乙类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应征得消防监督部门的认可、同意。
(二)总平面设计阶段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后,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建议书批复(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合并批复)。同时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设计,以及其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环境影响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总平面设计
、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分别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环保主管行政部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批环境影响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独资项目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
告审批及总平面图会审、提出建筑红线和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别为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7个工作日)
(三)方案设计阶段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完成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建筑方案审查,建筑方案审查7个工作日。
(四)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初步设计审查(小型项目、技术简单项目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会审8个工作日。
(五)施工图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审查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含基本农田审批)。建设用地批准后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拆迁手续,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5个工作日,用地审批15个工作日,先期办理拆迁手续3个工作日。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向抗震、消防、人防、规划各专业部门报请施工图专项审核,各施工图专项审核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各5个工作日。
(六)报建阶段
完成房屋拆迁和施工图专项审核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签发放样单、核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向审计部门申请中方开工前资金审计(独资项目免)。签发放样单、核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核发施工许可证
3个工作日,审计2个工作日。
总工作日50 天。(见附表)
二、各审批环节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选址意见书
1、填写《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1∶500地形图。
(二)用地预审
1、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报批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选址意见书》及蓝线图;
3、《土地预审意见书》和《土地预约协议》;
4、企业名称核准通知(房地产项目及文化、旅游等特种行业项目提供);
5、由省以上审批的项目地市计委转报批文;
6、同级房地产、旅游、文化等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房地产、文化、旅游等特种行业项目提供);
7、外商资信证明;
8、合作、合资中方资信证明。
(四)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公司成立批准文件、工商注册登记文件;
3、选址范围的总平面图;
4、与原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
(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六)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独资项目免)
1、投资意向或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七)建筑方案审查
1、建筑方案设计图。
(八)初步设计审查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
3、规划总平面和建筑方案审查意见;
4、初步设计图和相关文件(含地下管线图)。
(九)建设用地审批
1、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
3、经审查的总平面图;
4、年度投资计划;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或土地部门签章的征地地形图;
6、征地协议及征地有关报表;
7、原土地权属证明;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外免)
1、《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用地界限图;
4、拆迁计划、安置方案;
5、拆迁房屋产权审查证明;
6、建设单位与拆迁单位签订的正式委托拆迁合同。
(十一)施工图专项审核
1、规划施工图专项审核
(1)施工图;
(2)绿化总平面施工图;
(3)初步设计批文。
2、抗震施工图专项审核
(1)工程地质报告;
(2)计算书复印件(24米以上建筑);
(3)施工图;
(4)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人防施工图专项审核
(1)初步设计批文;
(2)规划总平面图;
(3)施工图。
4、消防设计图审核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请表;
(2)初步设计批文;
(3)规划总平面图;
(4)施工图(含建施、结施、水施、电施、设施图)。
(十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各专业部门施工图审查意见
(十三)中方开工前资金审计
1、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及使用情况。
(十四)申请施工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图专项审核意见;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用地界限图;
4、《房屋拆迁许可证》;
5、现场拆迁已满足施工需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省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建设事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综合管理全省的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职责划入省国土资源厅。
2.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3.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将省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监管职责划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
2.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创新城市管理体制,促进城市居住环境改善。
3.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商品房去库存,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
4.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
(三)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研究拟订全省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核。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全省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拟订全省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省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
(七)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
(八)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九)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建设档案等方面工作的指导;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指导;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四)拟订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相关政策,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牵头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十五)负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2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二)城镇化综合协调处。
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研究,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山东半岛城市群和城镇密集区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制定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政策措施;承担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城镇化发展指导处。
指导各设区的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政策措施;组织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示范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城镇化统计监测;拟订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四)综合财务处(挂省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建设资金管理和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厅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牵头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综合调研;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六)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参与拟订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及建设领域信息化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重大项目及试点示范;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研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
(七)建筑市场监管处(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牌子)。
参与拟订建筑业发展改革和建筑市场监管的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工作;承担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责任;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指导建筑业企业对外市场开拓,负责进出省建筑市场企业的管理工作。
(八)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对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投诉。
(九)勘察设计处(挂建设工程抗震处牌子)。
负责全省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参与概算方案的审批;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城乡规划处(挂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牌子)。
参与拟订全省城乡规划规章制度,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设计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督查工作计划,督导违法违规审批行为整改;负责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派驻山东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联络、服务工作。
(十一)城市建设处。
参与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指导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城市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指导海绵城市、综合管廊、轨道交通、慢行交通系统、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十二)城市管理局(挂城市防汛抗旱工作办公室牌子)。
参与拟订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指导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和城市节水、环境综合整治、城市地下管线等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承担省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并监督执行,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协助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全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承担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关于房产信息抽查核实方面的工作。
(十四)住房保障处。
组织编制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筹集分配管理)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扶持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十五)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参与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依法查处公积金管理违规行为;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六)物业管理处。
参与拟订全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房屋装饰装修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服务管理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
(十七)村镇建设处。
参与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指导实施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色村镇保护和监督的有关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限额以下乡村住房质量安全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示范镇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八)行政许可处。
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十九)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承办有关涉外事宜。
(二十)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165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厅长1名、副厅长5名,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级),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4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对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安排政府拨款建设项目和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对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于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后期,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概算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管前期,牵头组织审查概算方案并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
(三)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四)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五)关于节能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省机关事务局在省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省级公共机构节能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能耗监测、统计、公布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全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六)关于节约用水。省水利厅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七)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省国土资源厅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省国土资源厅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八)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省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省级行政复议案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2014年核定的3名建筑工程监察专员(正处级,一次性使用),不计入处级领导职数总量,2019年年底前核销。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具体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监察相关工作。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城乡规划编制是勘察类还是设计类
1.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起草重要文稿;负责全厅的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外事、机要保密、提案、信访、档案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计划财务处
组织制定全区建设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综合管理各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审查或审批;负责厅机关行政及事业专项经费的财务会计核算;负责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综合管理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招商引资工作。
3.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建设行业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并协调实施;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订立法计划,组织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的论证、起草、修改、报批和授权解释工作;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代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普法工作。
4.科学技术处
组织编制全区建设行业科技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管理和组织推广行业科技成果;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指导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
5.标准定额处
标准定额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制度和规定,研究制定全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自治区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经济技术参数及评价方法等;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归口管理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及指导质量人证工作;协调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造价管理中的问题。
6.建筑管理处
研究制定全区建筑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区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等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研究制定建筑业体制改革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修、建筑制品、建设监理等企业的资质审批工作;负责对区外建筑企业进疆从事建筑活动实施验证、注册登记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
7.勘察设计处(抗办)
组织制定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负责全区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质量管理;监督指导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组织全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及推广;负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外省进疆设计单位的资质验证、登记注册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综合管理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8.城市规划处
研究制定全区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全区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国家和自治区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和限额以上规划用地审核;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市雕塑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管理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
9.城市建设处
研究制定全区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建行业技术标准;负责城市供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负责对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工作。
10.村镇建设处
研究拟定村镇建设(包括县以下建制镇、集镇、村庄)的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制镇、集镇规划及村庄、牧民定居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边境口岸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实施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农房建设和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受灾地区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
11.房地产业处
研究制定自治区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全区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等经营活动;负责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的资质审查;指导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屋拆迁和危房鉴定管理等工作;组织拟定全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综合配套政策和方案;审核各地房改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住房资金的政策指导和监督;负责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2.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负责办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职工租赁保证金、维修金的收缴、审核工作; 负责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住房建设级住房维修资金的审批监督工作; 负责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核发及管理工作。
13.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经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执业注册师的资审、培训、注册等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区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负责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建设行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厅属学校;负责厅系统的社团管理工作。
14.机关党委(精神文明办)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15.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
16.老干部工作处的职责
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17.行政许可办公室
根据《关于成立建设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人[2008]1号)规定,建设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具体职责为:统一受理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类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向厅对口业务处室转办行政许可申请,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书,督促业务处室承办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工作进度,会同业务处室管理建设行业资质(资格)评审专家库,推进行政许可电子政务。
印发《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把汕头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城市各项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汕头市辖各区全行政区域及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能源、交通等重要设施和其它建设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并有权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或审批管理权限内的城市规划区的各项规划;
(三)参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并审查建设项目的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出具《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用地定点,确定用地规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报建审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主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勘察测量工作;
(七)检查、监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八)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科学技术进步,人才培训和经验交流;
(九)处理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其他业务。
根据规划管理的需要,可设立若干规划管理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 城市各项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二个层次。
城市各项规划的制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遵循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第七条 城市各项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包括外资、中外合资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各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保证规划质量;报送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各类规划、用地、建设工程使用的地形图纸,一律采用北京坐标系统。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分区规划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城市各项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对城市总体规划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省政府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四章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旧区系指大华路、饶平路以西,梅溪河主航道以南的旧城区,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点;新区系指城市规划区除上述范围外的区域。第十二条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体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三统一的原则。其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各项指标要求:
(一)建筑密度:新区多层建筑(九层及九层以下住宅建筑或总高度24米以下的其他建筑,下同)的建筑密度不大于30%,高层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建筑或总高度24米以上的其他建筑,下同)的建筑密度不大于25%;旧区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5%,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
(二)容积率:新区多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2.0,高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4.5;旧区多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2.2,高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5.0。
高层和多层建筑综合建设的地块或小区,其容积率分别计算。
(三)建筑间距:新区多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为建筑高度的0.8-1.0倍(点式建筑取下限,单方退缩一半);高层建筑十层至十九层的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8米,二十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6米。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根据消防、交通及景观要求,一般多层建筑不得少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
旧区多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为建筑高度的0.6-0.8倍(点式建筑取下限,单方退缩一半);十层至十九层建筑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7米;二十层以上建筑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5米。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根据消防、交通及景观要求,一般多层建筑不得少于6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
(四)沿街建筑退缩道路红线要求: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属多、低层的,退道路红线4.0米以上;属十层至十九层的,每增加一层,增退0.8米;属二十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增退0.6米。在城市次干道、支路及区间路两侧的建筑,属多、低层的,退道路红线2米以上;属十层至十九层的,每增加一层,增退0.6米;属二十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增退0.5米。
学校、医院、文化娱乐和体育场所、宾馆酒店、商场等人流集散量大的公共建筑以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环境容量、交通流量及城市景观等因素增退红线。
(五)配套设施:新、旧区各项开发建设工程,应坚持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先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建设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
(六)绿化要求:新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少于25%,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绿地率不少于30%;旧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少于20%,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绿地率不小于25%。工业小区及住宅、公共建筑小地块的绿地率按上述标准减少5%。
(七)停车场(库):新区建设,属住宅小区及住宅组团建设的,按总建筑面积的10-12%(高层建筑取上限)配套停车场(库);属公共建筑、商住综合小区及建筑组团建设的,根据车流量,按总建筑面积的12-15%配建停车场(库),旧区建设,则按新区标准减少2%配建停车场(库)。
城市公园、旅游区、渡假村、别墅区、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及车站码头等须配建停车场(库)的数量和规模,按实际需要,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八)建筑立面的要求: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