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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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和标准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及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片区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区范围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按《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第三条 [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是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包括中央商务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滨海滨河地区等。其他特定区域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建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特定区域的规划技术指标和要求在编制特定区域的法定规划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特区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第五条 [法定规划]
法定规划分为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三个层次。
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层次应当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依据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可单独编制各专业规划。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第六条 [非法定规划]
非法定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提供规划编制管理技术参考依据。
非法定规划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而制定,包括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片区概念咨询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研究等。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是对全市或者分区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宏观、全局和远景的规划设想和发展策略。
片区概念咨询规划是对城市片区或者基于某种目标进行整合的地区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开发建设设想和规划设计导则。
项目规划研究对近期需要建设、改造或者予以保护的具体地块提出规划指导,或者对某一种类型的项目提出专项规划标准和策划方案。第七条 [城市设计的编制]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一)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分级管理,由总体城市设计确定。
(二)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新城新区、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山前地区,以及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三)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可以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单独或者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开展城市设计。
(四)由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重点地段,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城市设计的内容]
(一)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
(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整体安排空间格局,保护延续历史文化,明确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的控制要求。
重要街道、街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动需要,统筹交通组织,合理布置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动和绿化空间,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
(三)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条件,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中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哪些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法律分析: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体系是由( )子系统所组成的。
A,D,E
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的是城市规划体系的三个子系。包括法律法规体系、行政体系以及城市规划自身的工作(运行)体系。
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其他两个子系统————规划行政体系和规划运作体系提供法定依据和基本程序,从这个角度讲,城市规划行政体系和城市规划运行体系都是对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