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院直接承揽 *** 规划编制行吗

规划院直接承揽 *** 规划编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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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之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之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监督体制)

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市监察、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第四条 (监督制度)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 *** 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第五条 (社会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 *** ,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六条 (规划行政监督)

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

(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

(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

(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第七条 (规划执法监督)

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

(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

(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

(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

(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

(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个人)恢复使用的。第八条 (相关行为监督)

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第九条 (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第十条 (《建议书》和《决定书》的内容)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建议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监督人的名称、地址;

(二)违法事实;

(三)法律依据;

(四)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

(五)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 *** 。第十一条 (监督方式)

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通过受理 *** 、投诉、行政复议、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第十二条 (监督程序)

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

(三)提出监督报告;

(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

(五)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六)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处理决定;

(七)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第十三条 (监督职权)

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职权:

(一)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勘验;

(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及材料;

(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五)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六)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任何单位向哪个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集约高效合理利用城乡土地,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和社区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 *** 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说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你没有经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批准私自盖房肯定会罚款。你不叫罚款城管局给你强拆了。

你违规建房肯定办不了房产证。

珠海市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办法

之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三条 国土、测绘、建设、房屋、交通、公路、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协助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供水、供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服务提供单位应当配合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及建设项目规划指标校核、规划检验、规划检查等工作制度,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管理,预防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部门官方网站公布办理规划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调查处理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至规划条件核实阶段的规划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调查处理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及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的规划违法行为,并负责依法调查处理镇人民 *** 管辖区域以外的农村村民、社区居民使用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规划违法行为。

镇人民 *** 负责依法调查处理镇人民 *** 管辖区域内的农村村民、社区居民使用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规划违法行为。第七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 *** (管委会)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违法部分进行 *** 。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报告。

(二)调阅或复制相关文件、资料。

(三)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

(四)进入相关现场进行勘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采取的其他方式。

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或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九条 根据监督检查的对象、目的、要求的不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情况。

(二)规划许可、规划检验、规划条件核实情况。

(三)建设项目遵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情况。

(四)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附图、附件进行建设。

(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附图、附件进行建设。

(三)未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工程建设或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使用期限仍未拆除。

(四)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批准文件方式进行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批准文件进行建设。

(五)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仍然开工建设。

(六)擅自改变规划条件核实合格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平面布局、规划标高、外部轮廓、层数、高度、面积、风貌、配套公共设施、规划使用功能等内容。

(七)擅自改变规划条件核实合格的道路、桥梁、管线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线位、规划标高、配套公共设施、规划使用功能等内容。

(八)进行与规划许可无关的其他建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平面布局、规划标高、外部轮廓、层数、高度、面积、风貌、配套公共设施等内容。

(二)擅自改变已取得规划许可的道路、桥梁、管线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线位、规划标高等内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