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多不多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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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证书有:城乡规划甲级证书,建筑高级职称证书,道路交通高级职称证书,给排水高级职称证书,注册规划师证书等。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八、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将第七条第二项甲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以及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的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九、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中的“注册资本”修改为“资产”。十、删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十一、删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二项。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删除第九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资本”。十二、删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七条第五项。
删除第八条第五项。十三、删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十条第一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
删除第十七条中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新办理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丙级资质有哪些流程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2.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3.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城市规划甲、乙、丙级资质分别承接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1、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2、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3、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内容
城市产业规划是在明确的区域(镇域、县域及以上)范围内,立足当地的资源与条件,充分结合外部环境及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确定适合当地发展的主导产业及培育产业,并对各类产业的发展进行详细规划,理清发展次序,合理进行空间布局,形成完整的产业体系,打造强有力的产业集聚群,常常包括城市片区规划。
丰富的产业研究经验,能够很好的将宏观的行业研究与微观的项目研究结合起来,让规划最终落脚到重点细分领域、重点集聚区和重点项目上。
城乡规划编制丙级资质都需要哪些人员配齐
需要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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