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规划许可证 在哪个部门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的合法许可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应取得的规划许可证件。 这两者的实质是一样的,都是规划许可证件,只是适用的建设的地域不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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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程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
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扩展资料: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
2、立项批复;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4、项目合同(复印件)。
5、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3张(蓝晒图,现状地形,长春市统一坐标、统一高程,包括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6、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7、经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如属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开发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什么机构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哪些资料
新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材料(以拉萨市举例):
1、拉萨市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原件);
2、规划合规性审查意见(私房改建除外);
3、立面专家审查意见(10000平方米-50000平方米);
4、拉规委审查意见(50000平方米以上);
5、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和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6、发改部门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7、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信访部门的风险评估文件;
9、由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总平面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沿城市主次干道或城市重要地段的,还需提供3个不同风格的立面效果图方案)。总平面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后,还应当提交折叠成A4格式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立、剖面图及基础图,地下室平、立、剖面图等施工图纸(蓝图)文件;
10、建设工程设计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11、其他特殊项目,还需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中指定的其他资料;
12、遗失补办的,需提供登报材料;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拉萨市委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谁有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最新的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2011年8月29日在福州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22日批准了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以加强城市的规划和管理,福州光滑实施的整体城市规划和实施的城市规划法“中国的办法人民共和国的城市规划法”的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和”福建省结合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次执行的福州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土地开发和利用空间资源和城市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内,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人民政府根据福州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并公布。
资本在东南沿海的福建省,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实际的贸易中心和港口城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正确处理好施工期间的短期和长期的关系长远的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平衡,全面部署,确定了城市发展的方向,规模和建设标准,规范和标准,功能布局和专业的策划
。
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市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纳入一个五年计划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实施的安排。
第五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执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限制。
第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各类规划申请,发放规划许可证,制定计划,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规划的非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文章主要城市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吸取市人民政府国会常设委员会考虑;市人民政府各年的交易实施城市规划,以进行一个全面的检查报告市人民政府国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市城市规划应该是离开的交接实施。
检举和控告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责任,以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城市规划的权利,义务和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10条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规划的类型,按照以下条款,并批准在不同层次的准备:
( a)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准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要的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余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单位负责城市规划;
(四)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总体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务院批准的,省人民政府,建立在城市规划区经济技术发展区投资区加工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旅游度假区,并进入一个一块的土地开发项目,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人民政府政府的同意,以检查省人民政府批准;
(F)的专业规划和准备的相关部门,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管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和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报告的技术要求。
城市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应提供土地作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分类和相应的施工范围,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高度,间距的规定,特许经营权和市政公用设施和环境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技术要求;
(二)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由单位承担城市规划有适当的规划和设计甲级资质;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的信息,等基本信息;
(四)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多方案比较的经济和环境效益。
主要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定稿前,应采取公众听证会,举办展览的形式,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实施建设和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
第十四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批准或核准的变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天内向公众,让公众查阅。
准备第15条中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资金在每年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编制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建设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新老领域的发展转换
第十六条的发展,新的城市和旧区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发展的,支持建设,协调发展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17日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先规划后的第一个地下的原则地面建设,同时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旧区必须迁移工业企业应该一步一步来,要迁移到新的地区,新的工业企业应选择技术含量高,无污染,少污染的项目。
发展的新的和旧区改建,应予以保留或保留的市政公用事业,国防设施,社会事业设施,美化环境,自然保护区18个景区,古迹及公共空间的传统商业中心区,水疗区,土地城市绿地的保护控制。
第十九条旧区改建,应结合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以保护乌山,屏山山,北方白塔和重要的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比市区重建,并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发展的新指标应该会更好。
第二十条旧区改建计划实施成片开发,严格限制零星插建,严格控制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增加绿化空间,改善生活和交通运输条件。
第二十一条土地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划红线范围的确定要求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计划负责。
章建设用地规划和管理
第22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规划和管理。城市建设应坚持的原则,以合理的土地利用,土地节约和保护耕地。将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性质应严格控制土地的位置和界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
第二十三条建设需要的单位或个人,应适用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指定地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遵约问题的规划和选址意见书进行审核工作。该网站提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确实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必须经城市规划线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在本地区和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址意见书,必须陪同。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举行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文件和图纸,数据,应用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要求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六个月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由于特殊的情况下,确有必要延长使用
第25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计划的实施,转让后,确定其位置,范围,性质使用出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规划技术??指标及其他规划建设条件,将刊登受让单位或个人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造
设定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
第26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的性质。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因特殊情况时,应遵守的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和管理技术的要求,报告说,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出一个“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批准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土地部门申请临时用地手续。到期的临时土地或因为国家建设的需要,应该退出土地。
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28条现行的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将被允许在建筑物内的下列土地的,如下:
(一)土地被征用;
(二)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储备设施,园林绿化,交通规划,保留;
(三)古迹保护区已经划定,河岸保护区;
(d)各种危险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第29条的新的城市规划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建设工程规划允许应用程序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管理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技术要求。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能力建设指标超出规定的指标已经达到或尚未达到扩展,但加层的平面和空间结构的重大变化,在原有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扩展或添加图层。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手续之日起六个月内,从申请到建设主管部门。开始的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明显位置公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设计图纸的建设项目,其规划技术指标;不得被损坏的建设工程竣工前。
第31条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施工和工程设计,并应符合的技术要求,城市规划和管理,协调与周围邻近的空间环境,城市基础设施的融合。
临街的建筑,一般不应该建立在封闭的墙。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各类管道和城市管道的衔接,并根据不同的功能和设置的管道,全面布局之间的水平垂直间隙的要求应符合专业规范。
第33条低层,多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的建筑高度的0.8倍,旧区,新区不小于1倍的系数控制,但不小于最小间距6米。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的规划和设计的分流。确定分流分歧,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监督放样核种。放样测量侦察部队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喜欢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建设项目在地面上。
第三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跟踪和管理,建立的文件系统的规划和实施的进展的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参与。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的使用应该是一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使用的性质。需要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38条,新扩建的城市道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一个街景的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严禁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上都道路两侧。
第39条市区二环路,非私有的新的住房内。原来的私人住宅是很危险的,可以通过有关重建了在原来的宅基地重建的危房。
二环路外区?新私人住宅的规划一定要统一。
第40条在城市规划区私人申请新的或改建的住宅,是负责接收和审核通过的各项规划和管理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允许。 “
第41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两侧的临时建筑。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临时建筑,建设项目实施期间,其他为一个为期两年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超过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在使用期间,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使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被击毁;逾期删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获得土地,建设批准文件,或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的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改变规定,取得建设用地的文件的批准无效;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提交市人民政府收回
占用的土地。
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发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少有两个本年度未开工建设;
(二)建设计划的变化,由于由于单位搬迁或其他原因导致无地少;
(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四)弄虚作假,骗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44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违反“建筑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发出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消除他们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删除依法强制拆除。构成了一个阴影的实施和管理,城市规划
声音,但你可以采取纠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部门处以罚款的非法项目作为一个整体项目成本5-15%。
第四十五条擅自改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性质,并责令其改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的,具有法律效力,改正,并处改变使用性质的项目成本的10%至20%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核样,擅自建设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竣工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实施作为一个整体项目成本的3%至5%的罚款。
第47条规定的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限定的时间内停止施工的通知,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城建监察机关应加以密封,直至拆除继续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十八条设计单位不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或工程设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该项目的设计费,除了罚款5000元。
第49条规定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非法转让,转让是无效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让人部门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50条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51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和管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的技术要求允许的无效损失,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赔偿的损失,有关部门应受到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予行政处分他所属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七章附则 / a
其他规定:
中国法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订)
事业编制资格审核委托书怎么写
事业编制资格审核委托书,是他们取得你的授权,可以到有关单位,部门对你提供证明进行相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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