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1、之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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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是在这一天,《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它标志着宣武区的试点工作圆满结束,亦标志着北京市将于10月份开始实行新的住房保障办法。关键词一:条件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

3、之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 *** 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公有住房。

4、市、县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5、按照《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文件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 *** 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